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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反倾销协议》第17.4条解析--从“危地马拉水

2017-09-29 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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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反倾销协议》第17.4条解析

  WTO《反倾销协议》第17.4条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简称DSU)附件二指明的“特别或附加的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之一。该条规定了在涉及反倾销调查的争端中,成员方如何正确地将争端事项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的问题。在“危地马拉水泥案”中,墨西哥提交的争端被上诉机构裁定为不符合第17.4条,建议墨西哥重新提交;在“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案”中,美国根据第17.4条提出的抗辩则被上诉机构裁定为对该条的曲解而不予采纳。可见,正确地理解该条的含义对于适当地行使WTO成员方的权利,维护自身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已经成为WTO的成员方,作为目前世界上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研究和运用好《反倾销协议》第17.4条对于我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利益更具有现实必要性。本文结合这两个案件对17.4条的所处理的“特殊性”问题以及其中规定的三种措施的性质进行了解析。

  一、为特别或附加的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

  根据DSU附件二,《反倾销协议》(AgreementonImplementationofArticleⅥoftheGeneralAgreementonTariffsandTrade1994熞韵录虺艫DA)第17条第4至7款为特别或附加的(specialoradditional)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其中第4款规定了成员方经过协商程序后将争端事项提交争端解决机构(以下简称DSB)的问题。其规定如下:

  “如果要求协商的成员认为根据第3款规定的协商没有达成相互同意的解决办法,而且如果进口成员的行政当局已经采取最终行动征收最终反倾销税或接受价格承诺,则该成员可将此事项提交DSB处理。如果某一项临时措施具有重大影响且该要求协商的成员认为该临时措施违背了第7条第1款的规定,则该成员也可以将此事项提交DSB处理。”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1.ADA第174条与DSU第6条的关系:冲突还是补充

  在危地马拉水泥案中上诉机构指出,某一特定协议的特别或附加的规则与程序和DSU的一般适用的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共同构成了WTO的综合性、一体化的争端解决机制。DSU附件二所列的特别或附加的规则与程序用以处理产生于某一特定协议的争端解决中的特殊性(particularities)问题;而DSU第1条旨在为WTO协定下各协议建立一个一体化的、综合性的争端解决机制。只有当DSU的某项规定与另一协议中的特别或附加的程序相互不一致的情况下,才能使该特别或附加的规则与程序优先于DSU的规定[1]。

  DSU第1条规定:“本谅解规则与程序的适用,受本谅解附件二所指明的载入各有关协议的特别或附加的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制约。在本谅解规则与程序同附件二的特别或附加的规则与程序存在差异(difference)时,附件二中的特别或附加的规则与程序优先。”对于该款中的“差异”一词,危地马拉水泥案中上诉机构将其解释为“冲突”(conflict),也就是说执行其中之一会导致对另一规则的违反,二者间不相容。结合上诉机构的上述观点,特别或附加的规则与程序同DSU的一般适用的规则与程序之间的关系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当两者存在冲突时,则依据DSU第1条第2款,特别或附加的规则与程序优先于DSU的规定[2]。二是当两者之间不存在上述冲突时,则特别或附加的规则与程序成为针对相关协议对DSU的补充,因而应当一体适用(applytogether)。

  作为一般性规定,DSU第6条规定了将事项提交DSB的问题。其标题为“专家组的成立”。第1款规定了专家组成立的时间。第2款规定了成员方请求成立专家组时其申请书必须满足的条件。其规定如下:

  “成立专家组的请求应以书面作成。该请求应说明协商是否举行,指明争端的特别措施,并提供一份足以明确说明该问题的、据以提出申诉的法律根据的简明摘要。如果申请方要求成立一个具有非标准职权范围的专家组,则书面要求应包括特别职权范围的建议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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