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美宪法的比较看我国机构膨胀的原因(1)(2)
2017-10-05 01:02
导读:(四)组织制度——行政机关自设机构的可与不可 美国宪法没有要求制定行政组织法和法院组织法,但是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关于邮局、军队等等)和第
(四)组织制度——行政机关自设机构的可与不可 美国宪法没有要求制定行政组织法和法院组织法,但是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关于邮局、军队等等)和第三条第一款(关于联邦下级法院)以及后来的宪法惯例将机构的设置权赋予国会,宪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将官员的任命权赋予总统和参议院,总统、法院、部长可行自行任命低级官员但必须事先得到法律的授权。这样就基本上堵住了政府机构自我膨胀的漏洞。 在我国,早在1954年,宪法就规定:“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这一规定的意图很明显,就是要用法律限制国务院的机构膨胀。这一规定在形式上也比美国宪法显得完善。但是,漂亮的宪法规范并没有得到立法机构的执行,最高立法机构在很长的时间内,没有制定法律去规定“国务院的组织”,任由国务院的机构自行膨胀。到了1975年修改宪法时,在张春桥等极左人士的操控之下,干脆将“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之规定从宪法中删除了。1978年,宪法被再次大修,但是没有恢复“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的规定。1982年,宪法第三次大修时,恢复了“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的规定。1982年12月10日,最高立法机关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按理说,有了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的机构应该得到很好的控制了。然而,24年来,每一轮的机构膨胀都是从国务院开始的,每一轮的机构改革都要先拿国务院的机构开刀,这是什么原因呢? 笔者以为,国务院的机构在《国务院组织法》公布实施之后仍然不断膨胀,《国务院组织法》自身负有极大的责任。 首先,这个《国务院组织法》制定得太匆忙。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6天之后的1982年12月10就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时间太急促,参加会议的代表们恐怕还没有来得及弄清楚“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的精神实质,就投票表决《国务院组织法》了。《国务院组织法》的起草者在如此短促的时间内,是不是已经弄懂了宪法的精神实质恐怕也很难说。因此,这部《国务院组织法》的质量是很值得怀疑的。第二,《国务院组织法》没有对国务院中行使国家行政权的组织机构作出任何规定。该法仅仅在第七条中规定了一个仅仅是内部办事机构的组织。内容是:“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这个办公厅,宪法没有规定,也不宜规定,由《国务院组织法》规定,符合宪法的要求。遗憾的是,《国务院组织法》没有根据宪法的要求规定国务院中行使行政权的各种组织。第七条之外的各个条款,多为职权、程序方面的原则规定,没有规定国务院的具体组织。 第三,《国务院组织法》将“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之宪法规范变更成了“国务院的组织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该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规定”变成了“决定”,一字之差,差之毫厘,谬之千里。“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意味着国务院每增加一个机构,都必须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已经规定好的东西,老去修改它,给人不尊重前人、不尊重传统、不尊重祖制的印象,会严重影响到立法机关的形象。所以,经常修改《国务院组织法》是不可能的,至少要间隔三五年才能修改一次,相应的,国务院的机构膨胀就相对困难一些。“由全国人大或者它的常委会决定”,则意味着国务院增加机构只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就可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就开一次会,每次开会都要决定一些事情,自然也可以决定国务院的机构的增加,每做出一个这样的决定,也都能显示出全国人大常委会似乎很有权威,这样,国务院的机构膨胀就很方便了。 第四,《国务院组织法》授权国务院自行设立机构。该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和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每个机构设负责人二至五人。”什么叫“直属机构”?难道国防部、外交部等等不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而是国务院的“间属”机构?什么叫“主管各项专门业务”?难道外交部、教育部、国防部主管的不是“专门”业务而是“普门”业务?这一条说白了就是:国务院增加机构其实也不需要全国人大或者它的常委会同意,报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不过是个形式,万一人大不同意,也没有关系,就自行设立若干个所谓的“直属机构”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