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美宪法的比较看我国机构膨胀的原因(1)
2017-10-05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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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同美国宪法相比,我国宪法对政府机构的约束是非常柔
【摘要】 同美国宪法相比,我国宪法对政府机构的约束是非常柔性的约束,对于税收、拨款、人员编制等等实在的权力,宪法基本上没有规定。这些,为机构膨胀提供了方便。 【关键词】机构膨胀;中国宪法;美国宪法;刚性;柔性
所谓机构膨胀,是指国家机构的数量不合理增多,机构内部的工作人员不合理增多,导致扯皮推诿、争权夺利、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税负沉重的一种政治现象。机构膨胀有多方面的原因,宪法上的漏洞是重要方面。
(一)限制权力——刚性的“不得”与柔性的“不得”。 美国宪法及其27条修正案中,共有79个“不得”(shall not或no shall或Neither… nor shall),除了第十三条修正案中的“不得”(“奴隶制和强迫劳役都不得存在”)兼有针对地方政府和白人民众的性质,其余78个“不得”都是针对国家机构和公职人员的。美国宪法中出现过6个“禁止”,只有第十八条中的两个“禁止”是针对民众的。即禁止百姓产生、运送、销售酒类饮料,禁止酒类饮料的进口和出口,但是,第十八条修正案被后来的第二十一条修正案废除了,改为由邦国法律加以限制,违反邦国法律限制的酒类生产和消费行为予以禁止。所以针对百姓饮酒的“禁止”实际上只有半个。 在我国宪法及其31条修正案中,共有22个“不得”、两个“不可”和14个“禁止”。其中,针对民众的“不得”7个,“不可”2个,“禁止”9个,如“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第四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十二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十二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第十五条),“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第四十一条),“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五十一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第五十四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二条修正案),等等。抽象地针对所有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官员个人、民众个人)的“不得”4个,“禁止”5个,如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三十六条),“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七条),等等;针对公职人员的“不得”共7个,内容仅仅是限制任期和兼职的,即不得兼任和不得连续任职两届以上。 完全针对国家机关的“不得”,只有两个,而且仅仅是限制立法权的,即第五条第二款“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六十七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三项职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因为法律解释权完全掌握在立法机关自己的手上,因而这两个“不得”也不是刚性的,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没有限制作用的。 防止国家机构膨胀的“不得”、“不可”、“禁止”一个没有。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这虽然是针对国家机构的,但是太原则,没有刚性条款配套,很难发挥作用。美国宪法虽然没有直接限制国家机构数量的规定,但是立法和财税制度方面的刚性规定,使得机构的增加十分困难。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二)税收和拨款——明确规定与没有规定 在美国宪法中,“借款”出现1次,“拨款”出现2次,“款项”出现1次,“公款”出现1次,“账目”出现1次,“货币”出现6次,“税”字出现28次。宪法将税收、借款、铸币、拨款等财政大权赋予国会,并要求“除根据法律规定的拨款外,不得从国库提取款项”(第一条第九款第七项),政府财政直接受到宪法的约束,一旦国会拒绝拨款,政府机构就要关门。事实上,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邦国政府,政府机构因为无钱办公而关门的事都发生过。 在我国宪法中,“预算”出现过5次,“财政”出现过8次,但是“决算”一次也没有出现,也找不到“拨款”、“资金”、“货币”、“钱”、“费用”、“经费”之类的词汇,“税”字出现过1次,是针对民众的,规定公民有纳税的义务(第五十六条)。可见,我国政府用钱在宪法上不受决算约束,也不受拨款制度和货币制度约束,也不受征税权的约束,因为宪法中根本就没有这些东西。因此,下面的故事就一点也不稀奇:财政局的一个处长到党校学习,发现教室里面的设施比较陈旧,便豪迈地、慷慨地说,我来资助一下吧,于是大笔一挥,几十万资金便划到了党校的账上,党校的教室就被更新了。一个处长可以如此,市长、厅长、省长……又如何呢?既然政府挣钱、花钱都不受宪法约束,那么多设一些机构就不会受到钱的约束,更没有任何一个机构因为没钱花而关门。 (三)收费权——违宪审查的有与无 政府能否向老百姓收费,中国宪法没有规定,其他国家的宪法也没有规定,既然宪法没有规定,政府收费就没有宪法依据。然而,不仅中国,法治比较健全的西方国家也存在政府收费的问题。虽然有些收费项目似乎也有合理性,但是,为什么要在税外收费?费与税的界限在哪里?为什么不能将税费统一起来?宪法为什么不能明确禁止政府收费?这些问题,世界各国的宪法学家都几乎没有研究。 美国也存在政府收费的问题,不过,都有法律加以规定和限制,并且法院对于收费的立法还要进行合宪性审查。比较而言,中国的政府收费问题更加突出和严重,主要表现是:一是不仅没有宪法依据,一般也没有法律依据,主要依据是文件、政策和土政策;二是项目特别多,百姓难以承受;三是宪法监督机构不监督而是由行政机关自我监督,于是,一些收费项目被取消了,令外一些新的收费项目又产生了。 既然各级政府都可以规定收费项目,都可以用收费弥补税收的不足和财政的缺口,因此,它们就不怕机构的不断膨胀,不怕没钱发工资。实际上,有许多机构就是为了收费(以及罚款——特殊的收费)而设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