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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民法典》的保守与创新(1)

2017-10-04 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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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49年《菲律宾民法典》的历史背景
菲律宾曾先后遭受了西班牙、美国的侵占,在法律领域也因此受到了其宗主国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无论是西班牙的法制对菲律宾原有习俗的改造,还是美国的法律体制取代旧的西班牙法制,都是一个缓慢的过程。菲律宾就是在这两种法制的交互影响中形成了其独特的法律制度,融合了亚洲、西班牙和美国三种文化因素。
但菲律宾在被西班牙殖民之前是否有自己的法律制度,尚不能轻易做出肯定判断。根据随西班牙殖民者登上菲律宾的传教士留下的著述,原初的菲律宾人至少有着自己的民族习俗,民族首领起着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的双重功能[1]。虽被一些历史学家质疑,但仍有证据证明,班乃岛的苏马贵尔大督于1200至1212年的某个时间颁布了《马拉塔斯法典》,1433年卡郎提奥大督颁布了《卡郎提奥刑法典》,而菲律宾在被西班牙殖民时,在苏禄的阿奇百拉就已有伊斯兰法,摩洛族曾成功制定了有着阿拉伯渊源的法典,《卢瓦兰》是其中最根本和最晚近的一部,它与可兰经享有同样的权威。同样,虽有学者质疑它的法律性质,但至少在形式上它被接受为摩洛族法,遵守它是一种美德[2]。
然而,虽然菲律宾的法律体系受到了它自己的如上许多东方法的因素影响,西班牙统治菲律宾后,330多年的殖民统治仍使西班牙法律对菲律宾取得了支配性地位。事实上,西班牙自身的法制又可以分为两个时期:前法典编纂时期和19世纪最后15年开始的法典时期,而这两个时期对菲律宾产生了程度不同的深远影响。在19世纪早期颁布现代法典之前,西班牙的成文法是差不多系统编排的法律汇编。其中最早的一部是颁布于17世纪中期的审判场(Forum Judicium),它在自颁布时起的3个世纪里一直都是西班牙唯一的一般法汇编。另一个比较重要的是著名的《七章律》,它的内容是被地方习惯变通过的罗马法,包括教会法、公法和行政管理、财产和程序、家庭关系(domestic relations)、债和海事法、继承、犯罪和一般规则7个部分;1505年颁布的牛城法令(Ley de Toro)公布了其最后形式,并赋予它完全的法律效力。25年之后,一国王敕令规定西班牙的海外殖民地中凡是西印度群岛特别法未调整的所有事项都适用卡斯提尔法,因此《七章律》开始扩展适用于其所有海外属地,菲律宾虽然在东方,后来也被扩及[3]。在菲律宾早期的案例集中《七章律》就经常被援引,甚至在较晚近的案例集中也能找到对它的引述。其他的法律汇编有处理遗嘱、继承和非正统子女的扶养问题的《牛城法令集》(Las Leyes de Toro)、1567年的《新法律汇编》(La Nueva Recopilacion)以及1805年的《最新法律汇编》(La Novisima Recopilacion),而后者在特别法典颁布前仍是西班牙一般立法的主要体现。在1680年,产生了一个不时向西班牙殖民地政府发布的国王敕令汇编即《西印度群岛法法令集》(Las Leyes de Las Indias)。根据该汇编中包括的敕令和其他的国王敕令,所有的既存的西班牙法律成为了菲律宾法律体系中必要的一部分并被菲律宾的案例援引。如果它们没有被后来的西班牙法典取代,就继续有效,直到美国对该群岛宣告了主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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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世纪,西班牙开始了法典编纂运动,导致了它在该世纪末之前产生了一系列法典,而这些法典的大部分明确扩大适用于菲律宾并取得了制定法的效力。其中比较重要的法典和特别法以它们扩大适用于菲律宾的时间顺序可以排列为:1887年《刑法典》,1888年《商法典》,1888年《暂行法(Ley Provisional)》、《刑事程序法典》和《民事程序法典》,1889年《民法典》(除了关于婚姻的那部分,这一例外使1870年《婚姻法》重新生效),1870年《婚姻法》,1889年《抵押法》,1875年和1877年《铁路法》,1866年《水法》[2]。这些法典和特别法虽非完全地但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取代了前述的既存法律汇编。不过,这些古老的汇编继续被用于参考,甚至在此等法典颁布后仍在某些情形具有如果不是支配性的影响就是很强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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