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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民法典》的保守与创新(1)(5)

2017-10-04 06:46
导读:下表清晰地表明了两部法典在该部分的区别: 《西班牙民法典》 《菲律宾民法典》第二卷 财产、所有权及其改定 第二编 财产、所有权及其改定第一题

下表清晰地表明了两部法典在该部分的区别: 《西班牙民法典》 《菲律宾民法典》第二卷 财产、所有权及其改定 第二编 财产、所有权及其改定第一题 财产的分类 第一题 财产的分类第二题 所有权 第二题 所有权第三题 财产的共有 第三题 共有第四题 某些特殊财产 第四题 某些特殊财产第五题 占有 第五题 占有第六题 用益权、使用权和居 第六题 用益权 住权第七题 地役权 第七题 地役权或地役第八题 财产登记 第八题 妨害 第九题 财产登记

《菲律宾民法典》第三编与其蓝本也存在不同之处。先看下表: 《西班牙民法典》 《菲律宾民法典》第三卷 取得财产的不同方式 第三编 取得所有权的不同方式预备性规定 预备性规定第一题 先占 第一题 先占第二题 赠与 第二题 智力创造第三题 继承 第三题 赠与 第四题 继承 第五题 时效
二者的不同在于《菲律宾民法典》将时效规定于本编,《西班牙民法典》将时效规定在第四卷。原因很简单,《菲律宾民法典》更愿遵循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安排。后者按I.2.1.11的思路以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的自然法或者市民法性质为序论述了先占、取得时效和长期占有、赠与和继承。不过,《菲律宾民法典》将时效调整到了赠与和继承之后,我认为这种处理是对时效内容准确把握后的决断,正如该《法学阶梯》所说,时效制度可以适用于赠与物、遗产[13],那么,在讨论完这两者之后再来谈时效是一个合乎逻辑的选择。此外,《菲律宾民法典》还新规定了“智力创造”,表达了它将新兴的知识产权整合进民法典之内的愿望,但“智力创造”为何处于先占之后,赠与和继承之前?我想,处于先占之后,可因知识产权的萌芽是添附来解释[19],添附在前述《法学阶梯》中就处于这样一个位置;此外,先占是对有体物取得所有权,智力创造是对作品取得所有权,所以这种安排还可以知识产权是无体物,从而遵循前述《法学阶梯》先论述有体物再论述无体物的顺序来解释。它处于赠与和继承之前比较容易回答,因为,先占、做为智力创造萌芽的添附和赠与是单一物的取得,而继承是集合物的取得[13],这完全遵循了前述《法学阶梯》的体系。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通过下表,还可以看到《菲律宾民法典》在第四编也有所创新,因为它不仅在题的结构层次上新增了禁止反言、信托这些英美法的制度,还正如前述将夫妻财产制移转于第一编“人法”,废除了采租,增加了题一层次的损害赔偿。毫无疑问,它对新增的英美法制度的位置安排尤其需要得到解释,但因其英美法的性质,我更愿在本文第三部分来谈它。 《西班牙民法典》 《菲律宾民法典》第四卷 债与合同 第四篇 债与合同第一题 债 第一题 债第二题 合同 第二题 合同第三题 夫妻财产制 第三题 自然之债第四题 买卖合同 第四题 禁止反言第五题 互易 第五题 信托第六题 租赁合同 第六题 买卖第七题 采租 第七题 互易或互换第八题 合伙 第八题 租赁第九题 委任 第九题 合伙第十题 借贷 第十题 代理第十一题 寄托 第十一题 借贷第十二题 射幸合同或运气合同 第十二题 寄托第十三题 妥协和和解合同 第十三题 射幸合同第十四题 保证合同 第十四题 和解和仲裁第十五题 质押、抵押和不动 第十五题 保证 产典质合同第十六题 非合同之债 第十六题 质押、抵押和不动 产典质第十七题 债权的并存和债权 第十七题 非合同之债 的优先权第十八题 时效 第十八题 损害赔偿 第十九题 债权的并存和债权 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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