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民法典》的保守与创新(1)(4)
2017-10-04 06:46
导读:首先序题就不一样,二者的名称虽是一致的,内容却不相同,《西班牙民法典》的序题规定的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的适用和效力;但《菲律宾民法典》的
首先序题就不一样,二者的名称虽是一致的,内容却不相同,《西班牙民法典》的序题规定的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的适用和效力;但《菲律宾民法典》的序题规定的是第一章,法律的效力和适用,第二章,人的关系。
再看第一编,人。《西班牙民法典》第一卷的内容和《菲律宾民法典》第一编的内容可以下列列举清晰显示出二者的区别:
《西班牙民法典》 《菲律宾民法典》第一卷 人 第一编 人第一题 西班牙人与外国人 第一题 民事人格第二题 民事人格的产生和消灭 第二题 国籍和住所第三题 住所 第三题 婚姻第四题 婚姻 第四题 法定别居第五题 父亲身份与子女身份 第五题 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六题 亲属之间的扶养 第六题 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第七题 亲子关系 第七题 家庭第八题 不在 第八题 父权和亲子关系第九题 无行为能力 第九题 扶养第十题 对未成年人和无行为 第十题 葬礼 能力人的监护、保佐 或照管第十一题 成年年龄与准治产 第十一题 亲权第十二题 民事身份登记 第十二题 子女的照管和教育 第十三题 姓的使用 第十四题 不在 第十五题 准治产和成年年龄 第十六题 民事登记
很明显,《菲律宾民法典》第一编包括了完整的家庭法典,1889年《西班牙民法典》的相关部分还仍与《法国民法典》相似将婚姻家庭法中的人身关系子项和财产关系子项分别规定于人法和物法(参见《西班牙民法典》第四卷第三题)。后两部法典明显是对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体系中人法部分的模仿,该体系在论述家父权的身份时就虽提到了婚姻与收养[13],却未提及婚姻家庭法中财产关系子项的内容;不过,此等模仿是革新后的模仿,因为在前述体系中婚姻与收养只是被做为产生家父(自权人)身份的原因规定的,还不是一个独立的结构单元,在模仿者的体系安排中这种身份制度已经不存在了,婚姻开始做为独立的结构单元并且起到纲领性的作用,统辖婚姻家庭法中人身关系子项的所有内容。《菲律宾民法典》虽以《西班牙民法典》为蓝本却反叛了其体系,集中规定了婚姻家庭法,其意图可能是为保持婚姻家庭法的完整性,以免插花规定给人们带来理解上的困难,模本可能是优士丁尼《学说汇纂》,后者即是用三卷的篇幅(第23卷一第25卷)详细规定了婚姻家庭法方面的完整内容,不仅涉及其人身关系子项,而且涉及婚后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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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民法典》第二编与其蓝本第二卷区别不大,不同之处在于《菲律宾民法典》新规定了妨害制度,却没有规定使用权和居住权。妨害制度值得我们特别强调,它是大陆法系制度与英美法系制度斗争后对英美法的臣服。据学者介绍,妨害诉讼起源于新侵占令状,是亨利二世于1166年设立的保护不动产所有权人之占有的救济措施[15],后来其适用范围逐渐扩大,主要用来处理不动产相邻权利人之间的土地使用关系[16],其法理依据是每个人都不应以损害他人的方式使用自己的财产[17]。妨害制度本身可以分为公共妨害和私人妨害两种,是所有权人所负的负担。《菲律宾民法典》对该制度的采纳,明显经历了两大法系的斗争,因为该法典还在第二编第七题第二章“法定地役权”中第八节规定了“反妨害地役权”,而根据其第682条的规定,“反妨害地役权”是针对不可量物侵害而设的大陆法系上的制度。在我看来,该法典在妨害制度之前完全不必规定“反妨害地役权”,因为妨害制度本身也包括不可量物的侵害[18]。所以,《菲律宾民法典》选择让二者比邻而居,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碰撞后的双方妥协,结果是既吸收大陆法系的制度又新增妨害制度;而除去司法实践因素,规定妨害制度的逻辑应为妨害是一个比相邻关系更宽广的概念,可以应对大陆法系中法定地役权规定的不足,其中的公共妨害之排除就是大陆法系所不具有的,私人妨害虽与大陆法系中的相邻关系类似,但作为一个抽象的开放性概念它能够应对不仅不可量物侵害还有其他相邻关系制度所不包括的内容,从而更好地平衡相邻各方的利益。不过,《菲律宾民法典》将它安排在占有、用益权、地役权或地役之后需要得到解释,但为了讨论方便起见,我把这个问题放在下节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