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民法典》的保守与创新(1)(2)
2017-10-04 06:46
导读:在这些法典之外,在其颁布和扩大适用于菲律宾之前和之后,菲律宾还存在着大约100卷西班牙最高法院作出的解释这些成文法的司法决议[2]。虽然遵循先例
在这些法典之外,在其颁布和扩大适用于菲律宾之前和之后,菲律宾还存在着大约100卷西班牙最高法院作出的解释这些成文法的司法决议[2]。虽然遵循先例原则从未被西班牙司法认可,但也决不能忽视西班牙法院的决议的说服性效力。除了这些司法决议外菲律宾还有曼勒萨(Manresa)、桑切斯·罗曼(Sanchez Roman)、布朗克(Blanco)、威亚达(Viada)以及其他学者对西班牙法典和法律的著名学术性评注[2]。这些评注与西班牙法院的决议是西班牙和菲律宾司法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为了解该法律体系的性质和精神,必须求诸这些材料。在西班牙统治时期,此等求诸就是经常性的。
经过法典的扩大适用和学者对法律的学术评注,与我们的论题相关的1889年《西班牙民法典》对菲律宾的社会生活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虽然菲律宾在被西班牙殖民前的早期法律也处理家属关系、财产权、遗产权、收养权、契约、合营、借款、离婚等民事主题[4],但因西班牙殖民者对1889年《民法典》的强力推行,以及菲律宾早期法律的简陋和民刑合一性质,这些早期法律被废除或废弃了,事实上,这些成文法常写在脆薄的物质如树皮上加速了它被遗忘的过程,而幸存的当地习惯法也只有在与西班牙法律相一致的范围内才予适用[5]。
当美国于1898年登上菲律宾时,菲律宾就是这样一个成文法的国家,法律体系中除了已将古印度法、伊斯兰法、早期成文法融入其自身的习惯法,还有西班牙颁布的扩大适用于菲律宾的法典、其司法决议以及学者对法律的学术性评注。但是政权的更迭带来了法律领域一些自动的变化,如西班牙法不再适用,而通过美国国会法案或菲律宾本地立法主体的行动还形成了新的立法,如所颁布的调整菲律宾群岛居民和统治权的关系以及政府权力的形式和组织的规则,政府权力之行使的规则,总之,除刑法外的西班牙公法都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同样,所有的其他西班牙法、习惯和财产权与美国宪法、原则和制度不一致的也都被取代[2]。美国式的新的公法体系开始生效。这其中比较重要的莫属《刑事程序法典》和《民事程序法典》被改造了。首先是,军事占领时期的第58号总督令规定以新的刑事程序规则取代老西班牙《刑事程序法典》。随后是,菲律宾委员会时期本地立法主体颁布新的以加利福尼亚州、佛蒙特州、俄亥俄州和其他州的法典为基础的《民事程序法典》[2],取代西班牙法典,这就根本上背离了西班牙司法体系,两大诉讼程序通过新颁布的制定法被完全改造成美国式的了。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虽然公法的大部分因之发生了如上突然改变,影响私人权利的既存法的主要部分却被保留了下来,这很可能与麦金利总统向菲律宾委员会发出的实体法的变化要尽可能的少而要变更程序法的指示有关[6]。但这些被保留下来的法律不久也经历了重大的改变,西班牙民法部分的相当大一块特别是《商法典》要么是被衍生于美国的制定法取代,要么是受到了美国法官组织和管理的早期法庭所适用的美国案例法的根本性影响[2]。前述所言的美式制定法,至少有取代了调整婚姻的西班牙法的第68号总督令、所颁布的完全美国渊源的1906年《公司法》、根本改变了西班牙法规则的1906年《动产抵押法》、取代了《西班牙抵押法》的以1898年马萨诸塞州法为基础的托伦斯不动产登记制度、1909年《偿付不能法》、1911年《票据法》、1912年《仓单法》、1913-1917年《公用事业法》、1914年《保险法》、1916年《海难救助法》以及1916年《高利贷法》[6];前述所言菲律宾受美国案例法影响,发展到1930年代,其最高法院援引美国判例已压倒性地盛行[7]。菲律宾于是逐渐形成了大陆法和普通法相混合的法律制度。但生活在如此一种混合法律制度中的司法者、学者以及民众此前从未有过此等实践,在私法领域,原《西班牙民法典》的适用遇到了无比的困难,于是就有人站出来通过评注的方法应对新出现的问题,其中,时任菲律宾最高法院法官的威拉德(Charles A. Willard)是受人注意的尝试者之一,他以《西班牙民法典》、1901年《民事诉讼程序法典》、菲律宾委员会的法令、美国国会法令为基础对原民法典中的每一条都进行了评注,以使世人清楚该法典中哪些规定已被废止,哪些规定已被修正[8]。无疑,他的努力推进了混合法系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