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民法典》的保守与创新(1)(3)
2017-10-04 06:46
导读:在该混合的法律制度中,尽管由于美式制定法的引入和因适用美式判例法来解释和适用不仅前述制定法还有幸存的西班牙法,使西班牙法的影响大大减弱了
在该混合的法律制度中,尽管由于美式制定法的引入和因适用美式判例法来解释和适用不仅前述制定法还有幸存的西班牙法,使西班牙法的影响大大减弱了,但西班牙法在菲律宾法律体系中仍占据着重要位置。特别是提到《民法典》,尽管它的很多条文要么被取代要么被修改,其幸存部分仍处理着影响人的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很大范围内的主题。全部的有关债、财产权利、所有权、购买、出卖和互易、遗产和无遗嘱继承、合伙、代理、寄托、保证、人的地位和其他同等重要的主题仍由1889年《民法典》调整[2]。
不过,菲律宾宣告成立菲律宾共和国后不久,罗哈斯总统就于1947年3月20日发布了第48号行政令,决定设立由5位成员组成的法典委员会,对1889年《民法典》进行修改,该行政令声明,必须立即修改全部的菲律宾实体法,使之与菲律宾人民的习惯、传统和特性以及立法的趋势、法律的进步原则相一致[9]。1949年6月18日《菲律宾民法典》在国会通过。据统计,该法典25%的条文完全取自1889年《西班牙民法典》,32%的条文是对旧民法典原有条文的修改,43%的条文是全新的规定[9]。或许可以不怎么精确地说,虽然该法典对旧法典进行了翻新,但该法典中一大半的规定仍没有摆脱1889年《西班牙民法典》的束缚,以英语为官方语言之一的菲律宾形成了在《西班牙民法典》基础上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融合。
事实上,这种融合对西班牙来说并不那么美妙,而仅具有对其往昔强大之势力留做记忆的性质。我们必未忘,西班牙在颁布1889年《民法典》时,其大部分属地都已制定了民法典,它只好将该法典扩张适用于其最后的三个殖民地菲律宾、古巴和波多黎各,但该法典在此三地的后世命运却都不怎么乐观。先说古巴。美西战争之后古巴于1889年获得独立,所幸的是,1889年《民法典》并未因美国对古巴的短暂统治而被取替而只是经过了不关实质的部分修改,并且此等修改没有使它在该国经历与英美法的斗争[10],而社会主义革命后的古巴人对法律遗产采用的现实主义的态度,使它一直适用到1988年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新《古巴民法典》颁布[11],但此种经历并不使西班牙对其法律影响力抱多大肯定态度,因为现实是1889年《民法典》现在已被古巴抛进了历史长河。再说波多黎各。它同样让西班牙灰心,因为它在被西班牙割让给美国后不久,由美国国会于1900年4月12日通过的福拉克法任命的委员会就修改了1889年《民法典》,1930年它则颁布了有意脱离西班牙法的《波多黎各民法典》,1997年8月16日,它还成立了“民法典修改和改革常设联合委员会”以重新起草一部取代《西班牙民法典》的新作品[10]。无疑,新的《波多黎各民法典》对西班牙人留下的《民法典》的取代,将代表着西班牙1889年《民法典》在本土以外的影响力几乎消失殆尽,惟有《菲律宾民法典》还带着西班牙法的标签。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二、《菲律宾民法典》的编排结构
(一)《菲律宾民法典》对1889年《西班牙民法典》的遵循与革新
既然如上所述,《菲律宾民法典》与1889年《西班牙民法典》有着深厚的渊源关系,比较一下二者的不同,应该是了解《菲律宾民法典》编排结构方面如何变迁的最好方式。1889年《西班牙民法典》分为八个部分,分别是序题;第一卷,人;第二卷,财产、所有权及其改定;第三卷,取得财产的不同方式;第四卷,债与合同;最终规定;过渡性规定;附属规定[12]。看一看1949年《菲律宾民法典》的结构我们就会十分明确地感知西班牙法对菲律宾的影响,该法典分为七个部分,分别是序题;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所有权及其改定;第三编,取得所有权的不同方式;第四编,债与合同;过渡性规定;废止旧法的规定。两部法典在前五个部分所处理的内容一模一样,事实上,这五个部分对一个法典的体系研究而言也最为重要;但是,如果我们据此认为《菲律宾民法典》在结构编排上是对1889年《民法典》的完全承袭,那就大错特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