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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美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在中国的本土化(6)

2017-10-06 01:30
导读:此外,我们还应该注意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法定忠实义务、法定谨慎义务是两大法系共同的强制性规则,而信托合同又是两大法系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

此外,我们还应该注意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法定忠实义务、法定谨慎义务是两大法系共同的强制性规则,而信托合同又是两大法系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共同手段,这可以弥补本土化设计中可能存在的缺陷,进一步缩减两大法系之间制度设计上的差异。尽管移植后其功能上难免存在一些枝枝丫丫的差别,但这已经不是信托制度本土化的主要障碍。
      结论:双重所有权在中国可以顺利实现本土化
      移植信托制度,一方面要能够发挥英美信托制度的功能,另一方面又要与本国的法律传统相融合,这才不失为信托制度本土化的有效路径。法律移植的目的并不在于对国外的制度进行形式上的复制,而在于融合于本国的法律体系后能够发挥其制度功能。分析表明,双重所有权并非不可逾越的鸿沟,其在大陆法系单一所有权框架下是可以改造的:“普通法所有权”可以本土化为单一所有权,“衡平法所有权”可以本土化为债权。经过制度功能的比较,我们发现经过本土化以后,英美双重所有权和大陆法物权债权二元结构的制度功能极其接近,几乎是殊途同归。这种本土化的制度设计既可以保持中国的传统物权理论,又可以充分实现国外信托制度的功能。笔者深信,尽管信托制度对中国而言完全是个舶来品,但它完全可以在中国的土壤上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注释:
  [1]张淳.条款增补:我国信托法中的重要创造性规定的完善[J].河北法学,2005,(12):44.
  [2]张天民.失去衡平法的信托[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126.
  [3]温世扬,冯兴俊.论信托财产所有权[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208.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4]贾林青.信托财产的法律性质和结构之我见[J].民商法学,2006,(3):11.
  [5]何宝玉.信托法原理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47-48.
  [6]K.G.C.Reid.National report for Scotland[G]//D.J.Hayton.Principles of European Trust Law.Hagu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9:67-73.
  [7]孙静.德国信托法探析[J].比较法研究,2004,(1):85.
  [8]H.K塼z:National report for Germany[G]//D.J.Hayton.Principles of European Trust Law.Hagu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9:93.
  [9]H.K塼z.The development of trust law in Germany[G]//D.J.Hayton.Modern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s inthe Trust Law.Hagu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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