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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国民法中的公共用益理论(8)

2017-10-06 02:54
导读:法国不动产的征收中对公共用益的控制,主要是通过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权限的控制以及相关程序而实现的。 1.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分离。公共用益

    法国不动产的征收中对公共用益的控制,主要是通过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权限的控制以及相关程序而实现的。
    1.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分离。公共用益程序的保障不仅是行政程序的范围,也是司法程序的内容。宪法委员会认识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独立以及在它们各自的范围内发挥功能是宪法的重要价值。[144]征收就形成了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两个步骤。一方面,征收原来是行政法院管辖的重要内容,但是后来作为行政机关的特权。[l45]另一方面,规范不动产的所有权的征收、补偿主要是司法机关进行的。司法权的介入,控制了行政权的任意行使,[146]有力地保护了公民的财产权免受过度的行政权的侵害。
    2.公共用益的调查与宣告。征收的进行需要公共用益的调查。公共用益的调查由调查员或者调查委员会进行,根据《环境法典》的第二章第三节的条款从事相关的行为,对所涉及的环境以及城市规划需要进行详细的论证。[147]调查员或者调查委员会应该在公开调查后的最多六个月内递交他们的调查结论。[148]最后需要按照-定要求做成档案,并接受公开辩论的检验。[149]如果调查在规定时间内得以结束,公共用益宣告的程序才能得以进行。[150]对不动产的全部还是部分的征收,或者对不动产权的征收,都不可能在公共用益的声明宣告之前进行。[151]公共用益的宣告视其情形由省长与最高行政法院行使。[152]公共用益的宣告需要符合事先的调查,符合《城市规划法典》与《环境法典》的相关规则,同时公共用益的需要应该包括实现计划所需要的期限。[153]否则,最高行政法院可以对公共用益的宣告进行撤销。[154]
    3.所有权转移与补偿。根据《公用征收法》的规定,在对单个的所有权调查档案公布之后,需要由省长颁布转让的法令。该转让的命令不仅需要公告,而且也需要告知所有权的利益相关人。该所有权转让的法令并不会导致所有权的真正移转。[155]在确认省长移交的材料的完整后以及所有权转让命令的六个月之内,主管征收的法官[156]作出所有权征收的裁定,[157]并且对具体所有权人以及利益相关者进行通知。在所有权涉及抵押的场合,需要对抵押权进行公布。[158]该裁定应该告知所有权人以及利益相关者转让所有权的具体时间,同时也告知被征收入如果对裁定不服,可以向最高法院起诉。[159]只有在被征收的所有权补偿已经支付或者提存的情况下,征收权人才有权占有该不动产。根据《不动产征收法》的规定:“征收中给予的补偿应涵盖全部直接的(direct)、具体的(materiel)与确定的(certain )损害。”[160]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五、结语
    对法国的不动产征收中,我们可以总结出法国的不动产征收的公共用益理论所具有的特点:
    第一,法国的公共用益与其说是一种理论,还不如说是不动产征收的标准。在不动产征收中,公共用益处于重要的地位,一方面,它是损害私人利益的标准。公共用益的出现,公民的不动产征收只有在公共用益的情况下才合法有效,因为公共用益,公民的财产权才能够被征收。另一方面,公共用益也是征收行为行使的标准。征收行为之所以能够得以进行,主要是因为以公共用益之名进行的。由于公共用益本身具有经济的内涵,从而使征收行为中“成本收益平衡”理论的运用成为可能,由此也祛除了公共用益本身所具有的抽象性,也就使不动产征收的标准更具有实践的可操作性。
    第二,法国民法中的公共用益组成了适用宪法与私法利益层次的鲜明整体。公共用益夹杂于整体利益、公共秩序、集体利益、共同利益、个体利益等庞杂的利益概念中。它对这些利益概念不能完全替代也不能进行统领。这正决定了对公共用益的内涵进行界定的标准或者理论成为可能。由此也使法国的公共用益表现出:一方面 “具有多面的(multiforme )、人为的(artificiel) ,短暂(evanescent)的不确定特征”,[161]但其内涵是“固定的”( robuste) [162]不仅具有利益的主体性,而且也具有实际的客观性。另一方面,该概念又能够适应形式不断发展的需要。该概念的活力主要来自“人们不能给它赋予固定的、先验的含义。其柔韧性与整体利益的内涵一样,在社会的不断演变中得到丰富,从而适应新形势的需要”[163]这决定了公共用益的理论的演变表现出内容的多样性,同时也表现出理论演变的一致性与延续性。在实践中不仅能够满足不动产征收的操作的需要,而且也能够不断满足社会发展对不动产征收的新要求。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第三,对不动产征收中的公共用益的控制更多的是程序完备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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