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解释的立法问题(6)
2017-10-07 02:29
导读:[7][日]四宫和夫、能见善久:《民法总则》(第五版增补版),第158~159页。 [8][日]四宫和夫、能见善久:《民法总则》(第五版增补版),第159页。 [9][德]迪特尔o梅
[7][日]四宫和夫、能见善久:《民法总则》(第五版增补版),第158~159页。
[8][日]四宫和夫、能见善久:《民法总则》(第五版增补版),第159页。
[9][德]迪特尔o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第237~238页。
[10][德]卡尔o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σ,第471~472页。
[11][日]阿部彻:《遗嘱的解释与要式性的调和》,载[日]加藤一郎、米仓明:《民法的争点I》, 第251页。
[12][德]卡尔o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σ,第458~459页。
[13]王泽鉴:《债法原理》(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3页。
[14][日]四宫和夫、能见善久:《民法总则》(第五版增补版),第159~160页;另外可参照[日]内田贵:《民法I(总则o物权总论)》,东京大学出版会1996年2月第4刷,第221页;[日]矶村保:《法律行为的解释 方法 》,载加藤一郎、米仓明编:《民法的争点I》,有斐阁1985年版,第30~33页;邱聪智:《民法 研究 (一)》(增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6~38页。
[15]邱聪智:《民法研究(一)》(增订版),第35页。
[16][日]四宫和夫、能见善久:《民法总则》(第五版增补版),第1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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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王泽鉴:《债法原理》(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8页。
[18]王泽鉴:《债法原理》(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8~219页。
[19]尽管《合同法》第61条最后使用的是“确定“二字。
[20]同旨参见[日]四宫和夫、能见善久:《民法总则》(第五版增补版),第163页。
[21]王泽鉴:《债法原理》(一),第217页,第219页。
[22]王泽鉴:《债法原理》(一),第219页。
[23][日]四宫和夫、能见善久:《民法总则》(第五版增补版),第163页;矶村保:《法律行为的解释方法》,载[日]加藤一郎、米仓明编:《民法的争点I》,第33页。
[24]邱聪智:《民法研究(一)》(增订版),第38页。略谓:拟制解释,乃指基于公共政策或公平妥当之衡量,由法院基于评价,无视当事人本来所表现之意思,进而拟定合理妥当之特定契约意思,使契约效果之 内容 ,甚而是生效、成立与否,因而发生变动之意。
[25][日]四宫和夫、能见善久:《民法总则》(第五版增补版),第167页。
[26]邱聪智:《民法研究(一)》(增订版),第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