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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摘要】 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释包括合同的解释、遗嘱的解释等,其差异性大于共通性,制定民法典时统一地规定法律行为解释的意义不大,应分别规定。遗嘱解释应奉行意思主义,合同解释亦非全然表示主义。现行合同法未体现“误载不害真意“原则,制定民法典时应当改进。在合同订立阶段,意思表示的解释有别于合同解释,应独立规定。狭义解释是确定行为的含义,广义解释尚包括带入含义的补充解释与修正解释,后二者主要针对合同而言,对于遗嘱原则上并不适用。
【关键词】 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的解释 遗嘱 补充的解释 修正的解释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释
民事法律行为(以下简称“法律行为“)的解释,自狭义以言,是指确定法律行为内容的作业。从广义上说,则包含着性质不同的作业,既有狭义上的法律行为解释,也有包括对法律行为漏洞的补充(补充的解释),以及对于行为内容所作的修正(修正的解释)。
狭义的解释,又称为阐释性解释。此所谓解释(Interpretation),依美国学之理解,认为是发现和确定成文立法、遗嘱、合同或其他书面文本的含义的技巧或过程;是对用以表达观念的符号的真实意思的发现和描述。①我们暂且不说此一定义将解释限定于书面文本是否妥当,不过它也确实能给读者一些启发。解释就是主体对具有某种意义的客体(某种“表示“)的真意的发现和描述,是一种技巧或者过程。
在“合同的解释“或者“遗嘱的解释“场合,由于合同或者遗嘱均属法律行为,因而确定它们的含义的作业便可称作是“法律行为的解释“。与“法律的解释“有所不同,法律行为的解释属于对私人作出的“表示“所作的“确定其含义“的作业。在合同与遗嘱中,并不拘于像法律条文的文言那样使用定型的表达,由于其制作者生活的地域或者 社会 的不同,具体的表达也会存在差异。这样,在合同的解释、遗嘱的解释场合,当事人对于其“表示“是在什么含义上使用的?在其社会中对于其“表示“一般是怎样理解的呢?这类事实的探求便属于对于法律行为的狭义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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