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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反歧视法的发展趋势

2017-10-08 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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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20年代以来,歧视成为一大社会题目,这不仅严重损害了被歧视者的正当权利,还违反了社会机会均等以及结果同等的法律基本原则。针对这一题目,世界各国及联合国等国际性或区域性组织纷纷采取立法等各种措施来禁止任意的歧视。纵观大半个世纪以来各国反歧视法的发展过程,主要呈现出了如下几大走向:
  
  一、反歧视法律体系的完善
  
  (一)联合国及其机构的相关规定
  《联合国宪章》以及《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标志着适用于每个人的不歧视条款作为国际法的一部分得到了记载和认可。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通过又以一般性、原则性的方式将不歧视原则进一步确立。除此之外,根据不同的歧视类型,联合国又分别制定了相关的国际公约,如《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等。
  (二)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有关立法
  欧盟对于反歧视的立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欧盟条约》和《欧洲基本人权宪章》中关于反歧视的规定;二是根据不同类型的歧视又将反歧视工作分为三个方面:反对性别歧视、反对种族歧视和反对基于其他基因特征、宗教信仰、年龄、残疾和性取向方面的歧视,并分别由以下三项指令来管辖:即1976年通过并于2000年进行了修改的《男女同等待遇指令》、2000年颁布的《关于在不同种族与民族出身的人之间实行同等待遇的第2000/43/EC号理事会指令》,即《种族同等指令》及《关于建立就业与职业同等待遇总体框架的第2000/78/EC号理事会指令》,即《就业框架指令》。除了欧盟,《美洲人权公约》以及《非洲人权宪章》当中都对同等和不歧视原则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三)各国的反歧视立法
  作为联合国或各种区域性组织的缔约国,各国政府都有义务履行相关国际公约或区域性人权文件所确定的义务,将其中所确立的禁止歧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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