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涉外合同案件的诉讼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制
2017-10-08 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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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的特点在于合同具有涉外因素,即合同的主体、客体、行为三个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及到外国。涉外合同的涉外性不仅导致了涉外合同案件可能要适用外国法、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的法律适用题目,而且导致涉外合同的国际管辖权题目。由于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有别于一国国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范围上与国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有明显不同。涉外合同案件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题目,不仅体现着一国主权的行使,而且直接影响着案件审判的结果,影响着诉讼当事人正当权益的取得和保护。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我国加进WTO,涉外合同案件愈来愈多,明确我国涉外合同案件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制度,无论在司法实践还是在日常生活中都显得越来越重要。
一、涉外合同案件的诉讼管辖权
涉外合同案件诉讼管辖权题目属于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范畴。我国关于涉外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的规定,一方面体现在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的规定中,另一方面体现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中。
立法上,我国关于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和1999年《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司法实践中的规定主要体现在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的意见》和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题目的规定》中,固然《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章只就部分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作了规定,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该法中某些关于国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同样可适用于对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看,我国关于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应遵循以下六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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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域管辖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凡被告住所或经常居所地在我国境内的,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所地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国境内的被告,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所地法院管辖;对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的诉讼,假如合同的签订地或履行地、或诉讼标的物所在地、被告可供扣:的财产所在地、被告代表机构所在地在我国境内的,由上述所在地法院管辖。
2.专属管辖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第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就专属管辖作了规定: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我国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因继续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续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确定协议管辖的原则。该条款规定,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确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推定管辖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