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美国对塔利班采取军事行动的法律依据(2)
2017-10-08 05:33
导读:笔者以为,1333号决议案并没有赋予美国有权以军事行为的方式直接赴阿富汗捉拿拉登。固然决议案要求塔利班对拉登绳之以法或移交有关当局,但这一决
笔者以为,1333号决议案并没有赋予美国有权以军事行为的方式直接赴阿富汗捉拿拉登。固然决议案要求塔利班对拉登绳之以法或移交有关当局,但这一决定仅仅是“要求”而已,并不是应该或必须。所以,美国政府根据这一“要求”就以为安理会授权给他以军事行动的方式可以在阿富汗捉拿拉登的话是一相情愿而已。
在美国的9.11事件发生以后,联合国安理会在9月28日通过了第1373(2001)号决议案:“认定在美国发生的”911事件“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决定所有国家应防止和制止资助恐怖主义行为”同时也规定了更为具体的制裁细节。1373号决议案与1333号决议安本质上都是根据宪章第41条对塔利班采取的非军事行动的制裁措施,两者所不同的是,1373号决议还“再次声明根据《联合国宪章》所确认并经第1368(2001)号决议重申的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1368(2001)号决议与此有关的内容为:“确认按照《宪章》有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
根据这些决议案,国际社会似乎以为美国对塔利班采取军事行动捉拿拉登是得到了安理会的授权和认可。笔者以为1373号和1368号决议案固然重申和确认了国家有单独和集体的自卫权,但这是有条件的,以上的决议案也同时夸大了这种自卫权的行使必须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根据宪章第51条的规定来看,会员国只有在其他国家发动武力攻击时才拥有单独和集体的自卫权。
美国政府为了表示自己对塔利班的动武是师出有名,故而将拉登的恐怖主义行为和国家的武力行为混为一谈,并将“911事件”称之为战争。为此有必要说明恐怖主义行为和战争的区别。
关于恐怖主义活动是否属于战争的题目
美国“9.11事件”后不久,美国国务卿鲍威尔在记者会上夸大这次恐怖主义的行动是对美国的宣战;布什总统在向全国发表的电视讲话中则将恐怖分子的攻击行为称为是“战争的行为”(actofwar)。9月21日,布什总统要求美国和世界各国对恐怖分子发动战争,并发誓在上周的袭击时间中夺走数千人生命的人“会得到应有的惩罚”。10月上旬,美国已经对阿富汗塔利班发动了军事攻击。美国的一些盟国也加进了这场“自卫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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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领导人也考虑到将这次恐怖主义活动视为对美国的战争的提法有不周延的地方,因此,布什总统故意夸大了这是新世纪的第一场“新的战争”。这里的“新的战争”一方面指明它与传统的战争有所不同,另一方面,美国仍将该恐怖主义行为纳进战争的范畴。究其原因无非是由于国际法答应国家在00遭遇他国发动的侵略战争之际,享有单独和集体的自卫权。
笔者以为从传统的国际战争法意义上来说,恐怖主义活动不属于国际战争法的范畴。由于国际社会中的战争系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武装部队所呈现的武力争斗。而发动“9.11事件”的主体是恐怖组织,恐怖主义组织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事件发生以来,没有一个国家承认是自己干的。至今为止,美国当局也只是推定拉登系最大的嫌疑犯,在没有确切的证据证实是拉登所为的情况下,也就无法证实阿富汗塔利班在包庇恐怖主义行为。因此,要塔利班承担武力袭击美国的间接战争责任似乎是难以自说其圆的。
其次,恐怖主义活动往往比战争更残酷。由于它带有更浓重的暴力色彩,而且不理睬任何国际法和国际战争法规则甚至国际道德的约束。恐怖主义的一切施暴手段都是为传***争法所禁止的。无论是战时还是平时,恐怖主义的活动都是属于受刑事法律所调整的范围。
假如将恐怖主义行为视为战争,那么恐怖主义的行为就当然受战争法的调整,这样的话,一旦恐怖主义的行为者在走投无路作出投降之举之际,他们甚至就能享有战争法中的俘虏待遇。这不但是极端地有违人类公平正义原则,同时也是对恐怖主义行为的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