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美国对塔利班采取军事行动的法律依据(3)
2017-10-08 05:33
导读:固然现代国际法答应国家在碰到武力攻击或他国发动战争之际,可以采取单独或集体的自卫反击(《联合国宪章》第51条)。但是这里所反击的对象应该理
固然现代国际法答应国家在碰到武力攻击或他国发动战争之际,可以采取单独或集体的自卫反击(《联合国宪章》第51条)。但是这里所反击的对象应该理解为侵略国家,由于恐怖主义的暴力行为难以被视为国际法意义上的战争,因此受害国事无法对这样的恐怖主义“战争”依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规定,跨越国界采取军事上的自卫反击。
笔者以为1333号、1368号和1373号安理会决议尚未授权美国政府有采取单独和集体的自卫权对阿富汗塔利班采取军事行动、捉拿拉登或消灭塔利班政权。因此,除非是安理会决议的直接授权,作为一个国家是不可以通过军事行动惩罚个恐怖主义行为的。
美国绕开安理会体制,自行建立同盟军对阿富汗动武,这样,原来的恐怖主义受害者就会变成实施恐怖主义的加害者。此时,双方的道德水准也只是以暴易暴,没有正义和法律可言,终极导致报复与反报复的交错升级。
结束语
“9.11事件”后,国际社会立即纷纷谴责恐怖主义行为。不仅国际上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几乎都表明支持美国对恐怖主义的打击,甚至连过往热衷于恐怖主义活动的一些阿拉伯国家的领导人都发表谴责这次的恐怖主义行为。中国国家元首***主席在与美国总统布什通话时明确表明了“这次恐怖主义事件是对世界人民向往和平的真诚愿看的挑战。我们愿意与美方和国际社会加强对话,开展合作,共同打击一切恐怖主义暴力活动。”
在不久前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会议和APEC会议期间,成员国均表示将打击恐怖主义、***主义和极端主义视为最重要任务之一,愿与国际社会一道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为根除恐怖主义带来的全球性危机而进行尽不妥协的斗争。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笔者以为在安理会体制下,美国通往打击在阿富汗的恐怖主义组织的进场券已经不难获得。题目是依靠安理会打击恐怖主义活动就必须要依章循法,美国就有义务向安理会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拉登是重大疑犯。并且只有当阿富汗或今后其他可能窝躲拉登的国家拒不交出该疑犯时,安理会体制下的军事行动才可以在这些国家内采取适当的不伤及无辜的军事举措。
笔者十分同情美国的“911事件”的无辜受难者,同时也以为国际社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恐怖主义者进行惩罚。可是,美国踢开安理会“闹革命”,恰正是对现代国际法的“造反”行为。假如任何一个受到恐怖主义行为伤害国家有权对他国的恐怖主义行为采取同样的军事行动,那么,国家的主权、国际社会的法制和正义就会荡然无存。
展看未来,只有世界各国共同行动起来,坚持国家主权同等;建立公正、公道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完善全球性反恐公约体系,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恐怖主义产生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