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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框架下碳金融的发展(2)

2017-10-11 01:07
导读:(二)国际法框架下碳金融的发展 随着全球各主要经济体市场经济模式一体化的完成,在《联合国天气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之后,1997年签署,2005年生效的

  (二)国际法框架下碳金融的发展
  随着全球各主要经济体市场经济模式一体化的完成,在《联合国天气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之后,1997年签署,2005年生效的《京都议定书》为有效应对天气变化设计了以市场为基础的3种灵活机制。使得市场化手段开始在全球范围内为进步“天气公共物品”的稀缺性资源配置的效率而发挥作用。由于《京都议定书》对各产业化国家温室气体限排和减排义务的规定都是用CO2减排量来计算,所有其他5种温室气体(CH4、N2OHFcs、PFcs、SF6)的减排量都要折算成CO2的减排量(CO2当量)。因此,基于温室气体减排而产生的信用即可统称为碳排放减少信用。随着碳信用的产生,碳市场和碳交易开始发展。自《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碳交易规模明显增长,2007年达到640.35亿美元,相当于2005年的6倍,碳市场发展成为全球最具发展潜力的商品交易市场。同时,与碳交易相关的贷款、保险、投资等金融题目相应产生。可以说,由《京都议定书》规制的碳排放减少信用而开发的金融衍生工具,属于上述环境金融的组成内容,但具备了碳金融的独特内涵。碳金融包含了市场、机构、产品和服务等要素,是金融体系应对天气变化的重要环节。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减缓和适应天气变化、灾难治理三重环境目标提供了一个低本钱的有效途径。深进研究碳金融题目,需要从经济、金融、国际法的多个层面综合考量,为进一步研究其存在题目和未来发展奠定基础。
  世界银行碳金融部分以为,碳金融提供了各种金融手段,利用新的私人和公共投资项目,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从而缓解天气变化,同时促进可持续发展。因此,碳金融可以理解为应对天气变化的金融解决方案。碳金融发展必须依托全球碳市场,目前这个市场由京都机制下两个不同但又相关的交易系统组成:一种是以配额为基础的交易,在欧盟、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土、芝加哥天气交易所和英国等排放交易市场创造的碳排放许可权;另一种是以项目为基础的减排量交易,通过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行以及其他减排义务获得的减排信用交易额。国际金融公司(Intem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IFC)下设专门机构Sustainable Fi-nancial Markets Facility(SFMF)开展“可持续发展和减轻天气变化领域的金融服务”。IFC 还专设碳金融机构,直接为合格的买家和卖家提供碳融资服务。该机构指导并支持私营部分参与不断变化的碳市场,通过碳融资项目的碳信用额度,创建长期信贷风险的新兴市场。IFC开发的碳融资产品和服务包括:碳交付保险、销售碳信用额度现金流的货币安排、富碳产品与营业的债权和资产安排、与天气中介机构与政府合作以各种资本运营手段促进碳信用的实现。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二、碳金融的国际法基础
  
  UNFCcc规定发达国家(附件二缔约方)。必须提供新的和附加的资金来源,以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履行(《公约》。为推动这一议题,《公约》建立了向发展中国家分配资金的融资机制。该机制由公约缔约方会议(COP)指导下的全球环境基金(GEF)运营。除了上述原则性的规范融资机制之外,《京都议定书》规定的灵活机制为碳金融的发展奠定了国际法基础。
  (一)uN Fccc和《京都议定书》
  UNF CCC作为一个造法性条约,定义了“天气变化”、“天气系统”、“温室气体”、“库”、“汇”和“源”等法律概念,并原则性地规定了公约的目标、承诺、研究和系统观测、教育培训和公众意识、缔约方会议、秘书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附属履行机构、资金机制、信息交流、争真个解决以及公约的生效、保存等诸多题目。《公约》在附件一。和附件二列出了发达国家和“向市场经济过渡”国家的名单,明确规定了各附件所列国家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承担具体承诺。1994年3月《公约》生效。1997年COP3通过的《京都议定书》,为议定书附件B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做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定量限制;为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可以采用本钱效益最佳的方式来削减排放温室气体开创了灵活机制;答应产业化国家通过造林和再造林等本钱较低的活动来折抵部分温室气体的减排量;为解决发展中国家履约所需资金而设立资金机制;为确保缔约方履约,减少或杜尽不遵约的情况而设立遵约机制。《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以1990年确立的排放量削减水平为基线,将于2008~2012年间把6种温室气体的总排放量减少5.2%。参与《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已同意到2012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的水平降低5%。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截至2009年3月31日,共有191个缔约方,其中附件B国家3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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