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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框架下碳金融的发展(3)

2017-10-11 01:07
导读:《公约》缔约方会议自1 995年至今已经举行了14次会议。2007年巴厘岛路线图明确谈判包括缓解和适应天气变化两方面内容,核心议题包括资金和投资方面的

  《公约》缔约方会议自1 995年至今已经举行了14次会议。2007年巴厘岛路线图明确谈判包括缓解和适应天气变化两方面内容,核心议题包括资金和投资方面的激励、技术开发和转让等。2008年底波兹南召开的联合国天气变化谈判(COP14),由于分歧巨大只启动一个帮助最贫穷国家适应天气变化的基金。各发达国家为实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2012年减排目标,都迫切需要在2009年年底之前达成替换协议。因此,2009年将是繁忙的碳外交谈判年。2009年3月29日,联合国天气变化谈判会议在德国波恩拉开帷幕。会议旨在为2009年12月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的联合国天气变化大会达成新的减排协议展平道路。与会代表希看能在波恩制定出新协议的第一个谈判草案文本,而协议草案应明确解析4点题目:首先,产业化国家的责任,及其如何通过各自设定的目标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第二,发展中国家该如何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增长。第三,融资题目。发展中国家的首要顾虑在于经济增长和消除贫困,让它们参与减排却不提供资金支持是不公道的。第四是治理。需要建立一个新的机构,治理用于适应和减缓天气变化的相关资源,给发展中国家同等的发言权,并确保它们自由地使用为其清洁发展所提供的资源。假如2009年底在哥本哈根没有达成一份包括所有发达国家进一步减排的协议,就会对UNFCCC进程及其取得成果的能力提出严重的挑战。
  (二)“灵活机制”创立的碳信用市场
  《京都议定书》建立的“灵活机制”包括第17条规定的排放贸易机制(Emission Trading,ET)、第6条规定的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以及第12条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统称为“灵活机制”。。前者是基于配额的交易机制,后两者是基于项目的交易机制。《京都议定书》建立的“灵活机制”又称为京都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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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京都机制的基本规则 排放贸易机制仅限于议定书附件B国家才可参与,由于议定书附件B国家被分配了“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的基准年或基准期百分比,他们可于第一承诺期(2008~2012年)进行“分配数目单位”(Assigned Amount Units,AAUs)的交易。所谓AAUs是公约附件一国家根据其在《京都议定书》的承诺,可以得到的碳排放配额(一个AAU即是1吨CO2当量)。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任何此种贸易应是对为实现该条规定的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之目的而采取的本国行动的补充。基于排放贸易机制的确立,一种以排放减少或消除量为形式的新的商品被创造出来了。公约附件一国家假如需要超过其被许可的排放量,可以从拥有富裕排放量的附件一国家以现货交易的方式购买AAUs。由于二氧化碳是主要的温室气体,此类交易被统称为“碳交易”。由于“碳”成了和其他商品一样受人们关注和交易的对象,“碳市场”就自然形成了。
  儿和CDM被成为基于项目的交易,是由于这两种机制需要公约附件一发达国家或其国内企业到其他国家投资具有减排效益的项目。东道国将项目产生的GHG减排量卖给投资方,而投资方以其折抵在议定书中的减排承诺。只是基于东道国事公约附件一中的“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还是公约的非附件一国家(发展中国家)而分别设计为ji和cDM。联合履行机制下的项目减排量称为“减排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s,ERUs)。其第一个起算期从2008~2012年。由于项目发生在附件B国家(有排放限额)之间,它们不产生新的排放单位(不同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项目可视为交换减排单位(ERUs)的投资。就批准程序而言,JI项目分为两类。假如项目双方均实现了《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各自排放义务,项目需得到相关政府的批准。假如一方或双方尚未履约,则必须由认证的独立机构使用类似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用的评审程序进行评审。清洁发展机制的主要目的是协助非附件一国家能够达到可持续发展,并协助附件一国家履行《京都议定书》之减量承诺,所获减量单位称为“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s),其第一个起算期从2000年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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