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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国际仲裁及国际商务游戏规则(8)

2017-10-11 01:13
导读:在英国,只要任何一方当事人以为仲裁中有不良行为存在,都可以申请法院救济;法院假如确定某一仲裁员确有不良行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命令


  在英国,只要任何一方当事人以为仲裁中有不良行为存在,都可以申请法院救济;法院假如确定某一仲裁员确有不良行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命令该仲裁员不再担任此案的仲裁职员;(2)假如是在裁决书做出后才发现有不良行为,法院应宣告裁决无效;(3)但是,为避免劳务伤财,在第(2)种所述条件下,法官还有选择权;假如裁决可以补救,就命令仲裁员重新仲裁争议部分;或者只宣告违反自然正义的部分无效。1996年英国有了新的规定;假如当事人对仲裁管辖有意见,或发现有不良行为,应该马上向法院提出,不得等到裁决书做出以后。但是,这样做对当事人来讲是有较大风险的,假如法院不同意撤换被以为进行了不良行为的仲裁员,在接下来的仲裁中,对申请撤换仲裁员的一方相当不利,1996年的另一个修改之处是:假如仲裁过程中出现变故,比如发现仲裁员自身利益牵涉其中,或仲裁员因意外事件暂时不能继续仲裁,那么,是否中断仲裁或者更换仲裁员,交由当事人约定,不再由法律规定;约定不成的,再提交法院定夺。

  理论上,任何人都可以担任仲裁员;以立法明确规定仲裁员资格受国籍 限制的最后一个主要的贸易大国事日本;但迫于美国政府的压力,日本后来也改变了这个做法。外国对仲裁员的管制远甚于中国,非常严格,以至1996年英国决定放松管制,并且把管制的权力从仲裁机构移转给法院。一旦仲裁员被法院宣告有不良行为,其名誉、信誉将大打折扣;仲裁员的自律和他律都很强。

  四、中国仲裁目前存在的主要题目

  中国国际仲裁近年来发展很快,但存在很多题目。由于很多国家不愿选择到中国仲裁,因此,中国国际仲裁是靠中国的国际贸易独自撑起来的,几乎所有仲裁案件的一方当事人都是中方。这对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很不利。中国国际仲裁的题目,主要是尚未与国际化接轨,比如说:第一,在中国,只有机构仲裁的裁决才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这是违反或限制当事人订约自由的一种表现。英美在大多数场合下都承认有名看的人的个人仲裁。当然,这与英美等国对仲裁员的严格管制是分不开的。第二,中国不实行随意仲裁,要求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必须写清楚仲裁机构的名称;假如书写不清,则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成的,仲裁条款就无效。这无异于把很多案件拒之门外,很不公道,由于我前面也讲过,国际商务纠纷,最好是由国际仲裁来解决。我看应该这样:只要在合约中写明了“机构仲裁”或“在中国仲裁”,除非当事人后来另有约定,否则还是有效的仲裁条款,其纠纷一律交由北京仲裁委解决。我还希***承认临时仲裁,由于我想不出中国有什么理由拒尽承认这种仲裁方式,官方没有必要往压制当事人的意愿。此外,对仲裁员的管制权力应交给法院;让司法有终极决定权,这是法治化国家应有的制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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