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索马里海盗中的国际合作题目研究(3)
2017-10-11 03:17
导读:三、权利:对海盗的普遍管辖和惩办 普遍管辖(universal jurisdiction)是一项国家的基本权利,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
三、权利:对海盗的普遍管辖和惩办
普遍管辖(universal jurisdiction)是一项国家的基本权利,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3]。各国对普遍管辖的适用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行使这种管辖,必须有国际法依据;第二,行使这种管辖,只能对国际法规定为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共同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普林斯顿普遍管辖原则”中列举了7项回于普遍管辖的犯罪,即:一是海盗;二是奴役;三是战争犯罪;四是危害和平罪;五是危害人类罪;六是灭尽种族罪;七是严刑,[4]其中海盗排在第一位,可见其危害的严重性。普遍管辖原则是属地、属人、保护性管辖原则的一个补充性管辖原则,这一原则为各国基于属人或属地管辖之外行使对危害全人类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的管辖提供一个可靠的法律依据。巴西奥尼教授就指出:海盗注定是普遍刑事管辖的基础[3]。
2008年索马里海域海盗活动猖獗,危及国际海运安全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自今年6月开始,联合国安理会相继通过4个决议授权各国打击索马里海盗,无疑具有了国际法依据,各国对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行为都可行使普遍管辖权。17世纪英国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