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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秘密禁令保护之源流与功能(2)

2017-10-11 04:35
导读:就贸易秘密侵权而言,损害赔偿的数额要么为原告因被告侵权而受到的损失,要么为被告因侵权所获逾额利润,在被告存在恶意时还可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在司

  就贸易秘密侵权而言,损害赔偿的数额要么为原告因被告侵权而受到的损失,要么为被告因侵权所获逾额利润,在被告存在恶意时还可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固然损害赔偿的数额并不轻易确定,但这究竟只是对业已发生的事实的一种确认,难度仅在于举证题目,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很小。就禁令特别是终局禁令而言,固然从表面上看不过是禁止被告使用或者表露涉讼贸易秘密,但适用这种禁令的后果却往往使得被告在相当长时间内,不得在一定地域从事其本来十分熟悉的特定工作,事关被告自由择业权甚至生存权;或者使得被告为使用涉讼贸易秘密,已经建立起来的设施或生产线停工报废,而造成对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此外,滥发禁令还可能损害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法院在行使发布禁令的自由裁量权时往往要慎之又慎,对所涉及的各种利益进行权衡取舍。
  另外,由于贸易秘密的经济价值根源于相关信息的保密性,一旦泄密或者公之于众,贸易秘密就回于消灭,权利人将永远失往这项财产。重要贸易秘密往往关系到权利人市场竞争上风地位的维持,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盗窃贸易秘密给企业所造成的损害往往要比侵害企业的有形资产还大,而且这种损失是无法弥补的。也就是说一旦实际的侵占行为发生,贸易秘密被他人使用或者泄露,权利人再采取任何措施都为时已晚。假如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禁令救济,贸易秘密所包含的知识产权就将丧失。贸易秘密权利人采取措施保护其秘密不泄露给他人的程度,将决定该贸易秘密所包含的财产价值。
  基于以上原因,对贸易秘密侵权案而言,最重要的救济措施就是禁令。任何贸易秘密诉讼的首要目的都是为了防止未经授权的获取、表露或者使用。当竞争对手已获取了权利人的贸易秘密,损害赔偿往往不足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也许正由于此,美国《同一贸易秘密法》才将“禁令救济”排在第2条,位于第3条“损害赔偿”之前。由于对重要贸易秘密来说,保住贸易秘密是第一位的,损害赔偿则居于相对次要的地位。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三、禁令的种类及限制
  
  美国贸易秘密禁令救济制度十分复杂,不管是发生了实际的侵权行为还是有侵权的危险,当事人均可申请禁令保护。在起诉前后,为防止贸易秘密泄露,给当事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原告也可以请求法院发布临时禁令和初步禁令;在案件审结时,如满足条件则可以发布终局禁令。但是不管是临时禁令还是初步禁令,对法官发布终局禁令都没有约束力。
  (一)禁令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1.临时禁令及其适用条件。临时禁令是原告在诉前,因其贸易秘密存在被扩散或者泄露的明显危险,为防止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而申请法院下达的禁令。临时禁令的有效期不超过10天,对方当事人在接到禁令2天内可申请法院撤销或变更。原告提出禁令请求时应根据法院的裁定提供担保,以保证如发布禁令不当,对方当事人的损失能得到补偿。
  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原告要想获得临时禁令,必须同时尽到程序上和实体上的证实之责。在程序上,原告应证实已书面通知对方,在由于不明对方住所等原因未能通知时应提交诉状或者宣誓书,说明不发布禁令将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在实体上原告必须证实:第一,不发布禁令将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第二,发布禁令对公共利益有利;第三,不发布禁令将造成对其他当事人的损害;第四,原告胜诉的可能性很大。   2.初步禁令及其适用条件。初步禁令是在案件受理之时至审结期间,法院为维持证据调查阶段的现状、防止贸易秘密泄露而应原告请求发布的禁令。发布初步禁令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原告胜诉的可能性很大,或至少提出初步证据证实有胜诉的可能;第二,不发布禁令将给原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即不能以金钱衡量的损失,如导致涉讼贸易秘密进进公有领域。该损失比被告因禁令所受损失大。第三,被告正当的贸易行为和公共利益不受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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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终局禁令及其适用条件。终局禁令是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发布的禁令,其内容一般为禁止被告在一定时间内在特定区域内使用或者表露涉讼贸易秘密,假如原告是大型跨国公司,业务遍及全球,所发布的终局禁令也可能没有区域限制。若被告为原告的前雇员,终局禁令的适用将使得被告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告相竞争的营业或者跳槽到原告的竞争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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