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秘密禁令保护之源流与功能(4)
2017-10-11 04:35
导读:对于禁令的期限题目有“禁止使用”、“答应使用”和“领先时间”三种原则。“禁止使用”原则以为应永远限制被告使用涉讼贸易秘密,即使在贸易秘密
对于禁令的期限题目有“禁止使用”、“答应使用”和“领先时间”三种原则。“禁止使用”原则以为应永远限制被告使用涉讼贸易秘密,即使在贸易秘密由于泄露或申请专利不再成其为贸易秘密时,被告也不得使用。相反,“答应使用”原则主张,只要贸易秘密已经进进公有领域,则包括被告在内的任何人都可以使用。折衷的“领先时间”原则以为,禁令应限于消除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领先时间,这一时间通常即等同于在同一技术领域,通过反向工程或者独立发明把握涉讼贸易秘密所需要的时间。折衷论较好地体现禁令运用中的利益平衡原则,同时得到了美国《同一贸易秘密法》等英美法系贸易秘密立法和判例的普遍认可。因此笔者以为,在我国即将进行的贸易秘密立法中,应当重点鉴戒该理论。
禁令救济制度对于保护贸易秘密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但也不能忽视其他救济模式特别是损害赔偿所起的作用。事实上,禁令并不排斥损害赔偿的适用。禁令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权利人的贸易秘密被更多的人使用或者知悉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甚至进进公有领域从而导致权利人永远失往对其至关重要的贸易秘密。而对于侵权者已经给权利人造成的、可以用金钱计算的损失,自然应由侵权者进行赔偿。禁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可以概括为,禁令的目的在于先用便捷有效的方式阻止贸易秘密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然后再利用损害赔偿规则从容地计算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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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5] 齐爱民,欧广远.现代知识产权法学[M].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