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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行为对象若干题目研究(4)

2017-10-11 06:07
导读:4、抢劫欠条能否构成抢劫罪。例如甲从乙处借得5000元现金并向乙出具了欠条,一段时间后甲产生赖帐动机,遂一天在路上对乙大打出手,逼其交出欠条,

4、抢劫欠条能否构成抢劫罪。例如甲从乙处借得5000元现金并向乙出具了欠条,一段时间后甲产生赖帐动机,遂一天在路上对乙大打出手,逼其交出欠条,使其失往请求偿还5000元现金的依据。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一种意见以为,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另一种意见以为,甲构成抢劫罪。由于,第一,行为人欠债应当回还,故意使用上述手段,达到不回还的目的,是对他人财产权利的侵犯;第二,行为人虽未当场将他人财物非法转回己有,但其抢走欠条,使被害人可能因无法提供证据而丧失在上讨回债务的机会;第三,固然行为人未当场取得财物,但实际以另一种方式增加了自己的财产,结果与当场抢到财物无异,故应构成抢劫罪。②
欠条(借据)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以货币为标准的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欠条不是财物,抢劫欠条不即是抢劫财物,不应构成抢劫罪。首先,要明确抢劫欠条从财产性质上侵犯了被害人的何种权利?在本案中,甲乙二人达成合意,甲向乙借5000元钱,并立有字据(欠条),乙向甲交付5000元钱后,乙对这5000元即不再拥有所有权。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权利。①乙之所以能够有权向甲出借5000元,正是其行使收益(预期)、处分权利的表现。交付5000元后,甲取得了5000元钱的所有权,他可以对这5000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不受乙的干涉。借款合同转移的是货币的所有权……否则对借款人就毫无意义。②但在借贷关系中,乙并不是白白丧失了财产所有权,他是以所有权为代价,取得了向甲请求偿还债务的权利,这种权利应类属于债权。在民法中,所有权是一种支配的权利,是物权完全、充分的惟一形式,是最典型的物权,③具有尽对性、排他性。物的所有权变动的主要原因,是基于物权法律行为,也就是基于债权契约的正当有效存在而发生。债权则是一种相对权、请求权,它基于合同或其他法律事实(侵权、无因治理、不当得利)而设定,是一种活动的财产关系。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在甲抢乙欠条时,乙对那5000元钱已不享有所有权,又何谈得上侵犯乙的财产所有权呢?甲把欠条抢走,给乙行使债权制造障碍,侵害的是欠条所记载表现的债权。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产所有权,所以抢欠条并不符合抢劫罪的客体特征。其次,欠条只是记载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凭证,欠条的灭失并不完全意味着债权人必定丧失财产,债权人可以通过其他证据,甚至可以通过甲的行为所派生的证据向法庭请求实现债权。抢劫罪中,抢劫行为实施时财物处于被害人占有状态之下,通过抢劫行为当场使财物占有发生移转,而抢欠条时,财物(5000元钱)的占有早已发生移转,并不是通过抢欠条的行为实现的,所以,抢欠条与劫取财物存在重大差异,行为人并不能当场取得财物,这与抢劫罪的客观方面特征不符合。再次,假如抢走欠条即是抢走财物,构成抢劫罪,那么行为人没有把欠条抢走,而是当场把欠条损毁,是否要构成毁坏公私财物罪呢?显然不能。因此,抢劫欠条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赖帐不还的行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应通过民事法律往调整。假如刑法涉及这一领域,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但假如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对债权人造成伤害,或者有故意杀人情节的,应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5、 抢劫罪的行为对象是否仅限于有价值之物。关于抢劫之物是否以具有经济价值为必要,中外刑法理论存在不同见解。有学者以为,财物只要具有值得保护的使用价值即可。有学者以为,财物只有具有交换价值才能成为财产罪的侵害对象。另外对于财物的价值是从主观方面还是从客观方面判定,同样存在争论。有学者以为,作为侵犯财产罪对象的财物,并不要求具有客观的经济价值,即使它客观上没有经济价值,也不失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如某些纪念品本身并不一定具有客观的经济价值,但所有人、占有人以为它具有价值的,观念也以为这种物是值得刑法保护的,就应属于刑法所保护之物。①另一种观点以为,判定某种物品是否有经济价值,其标准应是客观的,不能以主观标准来评判,某种物品是否具有经济价值,主要通过市场关系来体现。②并且以为,判定标准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往把握:①判定标准的客观性,即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来体现经济价值,②判定标准的现实性和性,③判定标准的性,④判定某一物品不能以有无价格为依据,⑤判定财物有无价值应按照立法规定和社会一般熟悉来理解。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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