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窝躲、包庇罪(2)
2017-10-11 06:31
导读:刑法第362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职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透风报信,情节严
刑法第362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职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透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31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由于它只笼统提到依照第 310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实践中到底是以“窝躲罪”还是“包庇罪”或笼统的“窝躲、包庇罪”定罪处罚存在争议。对刑法第362条所规定的不少学者明确指出应当以包庇罪定罪处罚,如有的将之作为“适用包庇罪处罚的题目”,有的将之作为“包庇罪基本犯罪构成的扩张”,有的还论述了“包庇卖***、***娼违法犯罪分子的犯罪与包庇罪的四个不同的特点”。笔者同意将刑法第362条规定作为包庇罪论处的观点。此处,把涉及卖******娼活动的违法职员纳进了“犯罪的人”范围,这是国家出于打击卖******娼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在立法上设定的一个特例,对此,在认定刑法第362条的“违法职员”时切忌作扩大解释,务必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假如为从事卖******娼活动外的其他违法职员“透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不能以包庇罪定罪处罚。
2、客观表现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窝躲、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躲,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躲处所,或者为其提供钱财,帮助其逃匿,如将犯罪人躲于家中、山上、地洞或者地窟等处,使其难以被司法机关发觉;为犯罪人提供钱财、衣物、食品、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等,以帮助其逃匿。包庇,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实予以包庇的行为。
刑法明文规定,包庇的行为形式是“作假证实予以包庇”,但在作假证实的含义上,学者理解并不一致,争议的题目是:作假证实是否包含“帮助毁灭、隐匿、伪造证据”?学界的观点可概括为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肯定说以为包庇包括为犯罪人作假证实和帮助犯罪人湮灭罪迹、隐匿、毁灭罪证的行为。如以为“作假证实包庇,是指向司法机关作假证实使犯罪分子不被发觉、追诉的行为,一般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犯罪分子的身份;伪造、变造、隐躲、毁灭证据;谎报犯罪分子逃跑路线或方向;等等。”“包庇,是指向司法机关作假证实掩盖犯罪分子的罪行,或者帮助其湮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作假证实包庇,是指以提供虚假的证实,伪造、变造证据或者以隐躲、毁灭证据、湮灭罪迹的方式掩盖犯罪事实或其他重要情节。” “包庇,是指为犯罪人作假证实,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包括伪造(变造)证据、隐匿证据和毁灭证据,如隐躲、毁灭有关物证、书证;制造虚假的证人证言;伪造犯罪现场等。”
否定说以为“作假证实”包庇的行为,不包括帮助犯罪人毁灭、隐匿或者伪造证据。如“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实掩盖犯罪事实” “对于《刑法》第310条规定的‘作假证实’不应做扩大解释,以为对采用作假证实以外的其他实施包庇行为的,不能以包庇罪论处”
笔者以为该题目可以从应然与实然两个角度考虑。在实然上,笔者同意否定说的观点。理由如下:第一,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使刑法的安全价值得以体现。在通常的理解上,作假证实与毁灭、隐匿或伪造证据的行为是不同的行为形式,既然刑法在第310条没有规定毁灭、隐匿或伪造证据的行为,那么,就不能对这种行为以包庇罪论处。第二,刑法第307条规定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应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定罪量刑。但如此一来,又会导致刑罚的不均衡,由于刑法第307条规定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法定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刑法第310条规定,犯窝躲、包庇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论是作假证实包庇,还是毁灭、隐匿或者伪造证据包庇,在性质上并无不同,应当作为同一个罪处罚;而且同一性质的行为在量刑上出现如此大的差别,也是不公道的。因此,在应然上,笔者同意肯定说的观点,以为包庇的行为形式应包括:作假证实和毁灭、隐匿或者伪造证据。具体在司法实践中,笔者以为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因此,“作假证实”包庇的行为,不包括帮助犯罪人毁灭、隐匿或者伪造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