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窝躲、包庇罪(5)
2017-10-11 06:31
导读:司法实践中,在具体区分包庇罪与伪证罪时,较难区分的是包庇罪中的作虚假证实与证人作虚伪陈述之间的界限。关键要把握以下两点:一是看作假证实与
司法实践中,在具体区分包庇罪与伪证罪时,较难区分的是包庇罪中的作虚假证实与证人作虚伪陈述之间的界限。关键要把握以下两点:一是看作假证实与虚伪陈述的主体是否确实具有证人的身份;二是看作假证实及虚伪陈述的内容是否针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必须把证实主体与证实内容紧密地结合起来,综合分析、认定。实践中,具备“证人”身份者在刑事诉讼中为包庇他人而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实的,以伪证罪论处;否则,只能以包庇罪定罪处罚。
是,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意图包庇他人,而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陈述的,如何处理?此时,行为人实施的一行为,同时触犯了包庇罪与伪证罪,但由于规定包庇罪与伪证罪的法条在关于作假证实包庇犯罪人这一点上存在在交叉竞合的关系,因此,应从一重处断。由于包庇罪的法定刑高于伪证罪的法定刑,因此,应以包庇罪定罪量刑,行为人所触犯的伪证罪的法条就不再予以适用。
(4)窝躲、包庇罪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310条第2款的规定,犯窝躲、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所谓事前通谋是指,窝躲、包庇犯与被窝躲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之前,就谋划或者合谋,答应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对其予以窝躲、包庇。此种情形下,行为人在犯罪活动之前,就谋划或者合谋,答应在他人实施犯罪后,对其予以窝躲、包庇,就使犯罪人获得了精神上的动力与支援,性质上是一种帮助行为,应视为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与共同的犯罪故意,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与原理,应当作为共同犯罪来处理。但是,假如行为人只是知道他人要往实施犯罪,事后予以窝躲、包庇,或者事先知道他人要往实施犯罪,未往报案,犯罪发生后又窝躲包庇犯罪分子的,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窝躲、包庇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属于行为犯,窝躲、包庇行为一旦实施完毕,即应视为即遂。但是,作为例外,刑法第362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职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透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31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此时,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所以属于情节犯。
1参见高铭暄主编:《新编刑法学》(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12月版,第859页;张军、赵玉亮、李莉明、胡云腾主编:《中国刑法罪名大全》(下册),群众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707页。
2刘家琛主编:《新刑法条文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