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权利物权化的思考与立法建议(6)
2017-10-12 03:21
导读:按照作者的想法,在资源性土地使用权的创制方面,必须完成三项制度设计。第一,创制同一的资源性土地使用权制度,这一制度包括资源性土地使用权的
按照作者的想法,在资源性土地使用权的创制方面,必须完成三项制度设计。第一,创制同一的资源性土地使用权制度,这一制度包括资源性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性质、权能、特征、种类等作出规范。在这些规则基础上建立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平行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形成我国以土地使用权为核心的不动产物权制度。第二,对于每一种资源性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条件、方式,对权利的转移条件和方式作出规范,为每一种使用权权利行使定制规则,对每一种权利所负载的义务作出明确的规范,在给予权利人自主权的同时,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在取得上,我们以为应当确立有偿取得资源性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使所有的资源性土地取得均为有偿。这样可以为建立同一的权利处分规则奠定基础。由于一旦为无偿取得,所有者和使用权人之间就存在一种非关系,就使得使用权难以独立出来,进行交易。但是,法律上可以根据不同情形确定一些减免规则。第三,应当建立资源性土地使用权同一的登记制度。既然将资源性土地使用权作为物权,那么就应当建立资源性土地使用权取得登记、变更登记、消灭登记、更正登记制度,以实现对资源性土地使用权权属治理。
按照作者熟悉,资源性土地使用权具有完全不同于传统民法上用益物权的性质和功能,我国资源性土地使用权固然仅具他物权之名,但实际上其几乎享有所有权之实。因此,资源性土地使用权几乎具有所有权一样的权能。现在对于资源性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享有排他性的占有、适用、收益的权能几乎不存在什么争议。现在关键的是如何确定其处分权能。
按照作者设想,资源性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具有受限制的处分权。可以规定其进行各种处分的限制性条件和程序规则,以调整资源使用权流转需要,发挥资源性土地使用权财产价值,使其具有如融通资金的功能、具有实现其投资和劳动价值的手段。资源性土地使用权应当具有转让、抵押、出租处分权,并且可以继续。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资源性土地使用权区别于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最主要的特征在于其生产性或资源价值,设定这种使用权的目的是使资源得到有效且公道的利用,因此,并不是任何人都有资格或资质取得资源性土地使用权。因此,资源性土地使用权不仅在取得上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而且在处分上也有相应的限制条件。因此,这种对主体限制条件构成了资源性土地使用权处分的最大障碍(这是资源性土地使用权区别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根本特征)。
作者以为,我们可以通过资源性土地所有权人的事先同意或认可资源性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或受让人的方式,以克服上述障碍。也就是说资源性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抵押、出租、继续,但是,受让人、承租人、继续人和抵押权实现时取得资源性土地使用权的人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且经过所有权人的认可,否则就不能发生效力。但这尽不意味着,在有些情形下不能转让,资源性土地使用权就不能实现其资源使用权的价值。例如,当资源性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而又不能寻找合适的受让人时,可以由所有权人按照公道的价格收回;在继续人没有能力继续其使用权,继续开发利用资源时,那么他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可以继续或取得资源性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国家收回或出让的价值)。
总之,资源性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要比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受严格的条件限制,只有明确这些限制条件并建立一套监视机制时,才可以创制可流转的资源性土地使用权制度。
四、结 语
当今世界正处于世纪之交的巨大变革时期。这一时期有三个主要标志,即人类文明形式由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转变,世界形态由资源经济向知识经济的转变,由非持续发展向可持续发展的转变。此三重转变的核心或谓终极关怀是可持续发展,它的基本目标有两个:一是要解决国际社会机器各国内部分配资源与占有财富的不公平题目,实现地球有限的资源的最佳配置。二是要解决公道地、充分地、节约地利用自然资源题目,从而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步自然资源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