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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知识产权法的部分法回属律毕业论文

2017-10-14 02:31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谈知识产权法的部分法回属律毕业论文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法 民法 国际法 回属
  论文摘要:知识产权法的部分回属是关系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大题目,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有重大作用。本文在对现有观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特别法,这对于明确知识产权法的部分回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国为了在竞争日趋激烈的高科技领域中占据一席之地,并在全球化的经济发展中处于有利地位,实行了知识产权强国战略。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能否成功,最为关键的就是建立一个公道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并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一个公平公道的技术创新环境,一个富有效率、井然有序的创新秩序。因此,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加强知识产权立法与执法工作,明确知识产权法的部分回属,就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现有观点
  有些学者以为知识产权法属经济法部分,特别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产业产权法。其重要依据是知识产权纠纷原来由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审理。
  有些学者将知识产权法划进科技法部分,其依据是知识产权法与科技关系密切。且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制度、专有技术制度等与科技活动密切相关。
  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分支。很多民法学者持有这种观点,其主要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和第六章第三节把知识产权纳进了其调整范围。知识产权是一种与物权、债权并列的独立的民事权利。而且民法中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也普通适用于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是独立的法律部分。有的学者以为,顺应部分法适应社会关系调整需要而逐步分解细化的趋势,将知识产权独立成了一个法律部分。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二、对现有观点的分析
  笔者以为,就经济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而言,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总称,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是一种社会法。经济法保护的不是私法意义上的私人利益,由于那种私人利益是一种特殊性的、利己性的私人利益。经济法所保护的是社会公法规范,而经济法规范比较适中的调整,有利于社会私权利与国家公权力的公道使用,经济法规范是一种弹性规范,尤其有利于国家公权力根据具体情况审时度势地自由裁量。因此将知识产权划进经济法是分歧适的。
  就科技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而言,科技法所调整的是科技社会关系,其内容主要包括:
  (1)科技基本法;(2)科技主体法(由科技治理机构法、科技机构法、科研职员法等主要法律构成);(3)科技行为法。主要包括:①科技投进法;②科技研究开发法;③科技成果法;④科研奖励法;⑤科技情报、档案治理及科技保密法;⑥科技国际协作法;⑦处理科技纠纷程序法等主要法律。知识产权法与科技关系有一定的联系,科技成果往往由专利法、贸易秘密法等法律调整。知识产权法和科技法关系密切,但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法、商号法、原产地名称法却与科技法风马牛不相及。所以,知识产权法尽管保护科技成果,但不属于科技法。
  笔者以为,就知识产权的性质看,知识产权属私法。“私权”是属于具体的、特定主体的权利。这就决定了它的“专有权”,即决定了它的专有性。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一般构成侵权。从本质上看,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并无本质区别。因此,由民法调整并无不当。且从内容上看,知识产权法所调整的最为核心的关系是民事关系。且作为普通民事权利所具有的同等性、自愿性、私利性、对抗性等特征知识产权也全部具有,并且知识产权的一般制度、一般原则也能够解决知识产权的大多数题目。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尽管知识产权有一些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特征: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但这些特点本身就是相对于其他的民事权利而言的,正是民事权利多样化的一种反映。因此,从知识产权的性质上看,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是顺理成章的。但是,仅仅指出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分支是不够的,还应当熟悉到知识产权法客观存在的特殊性导致了它不同于民法的一般分支,是民法特别法。即在适用知识产权法,处理案件时,在知识产权法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优先适用其规定,在知识产权法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民法的相关原则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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