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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生殖技术的民法学思考律毕业论文(2)

2017-10-14 04:45
导读:除第一种生殖方式外,当第二、三、四、五种生殖被发明出来时,都引起了道德、伦理、法律和社会诸方面的争论。尤其是克隆技术能否被用来克隆人类,


  除第一种生殖方式外,当第二、三、四、五种生殖被发明出来时,都引起了道德、伦理、法律和社会诸方面的争论。尤其是克隆技术能否被用来克隆人类,已引起了很多国家政府的

  严重关注,并迅速地做出回应,发布了禁止将克隆技术用于克隆人类的规定。

  三、生养权之解构

  (一)生养权是人类与生俱来的一项基本人权。

  2001年初,南京一位87岁的老先生向法院递交了一份离婚诉状,引出了一个关于生养权的新概念。

  生养权,是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生养子女的权利。关于生养权的概念,到目前为止,笔者尚未找到其他更好的解释,因此,姑且作此理解吧。

  首先,生养权是一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属于人权范围。尽管《世界人权宣言》没有关于“生养权”是基本人权的规定,但并不能因此否定人类的生养权的人权属性。这种现象只能说明在起草《世界人权宣言》时人类的生养权还没有成为人们十分关注的题目,或者说《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者没有充分熟悉到人类生养权的重要性而忽视了。将“人类生养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主要理由是:人类的生养是人类得以繁衍、延续的条件,没有生养,就没有人类的未来;假如哪一国政府做出在某一时期任何人都不得生养孩子的决定,能说它的决定是正确的吗?曾听说某国政府将给7岁以上15岁以下的儿童吃一种终生尽育的药,闹得在这一年龄段孩子的父母不敢让其子女上学读书。当然,目前是否有这样的药笔者尚不知道,假如真的有这样的药,而且政府也真的强制性地让某一年龄段的人服用,你说该国政府的行为仅仅是侵犯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而不是侵犯人权吗?只有将人类的生养权上升到基本人权的高度,才能足以使人类的生养权获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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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生养权是一切自然人与生俱有的权利,而不是仅限于夫妻之间或者处于生养期的男女之间才能享有的权利,只是不同年龄段的自然人所享有之生养权的表现形式不同而已。对未成年人而言,生养权仅表现为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形式破坏、损害未成年人的生殖系统、生殖器官和生殖功能,由于它们是未成年人将来生养后代的基础。假如有人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未成年人生殖系统、生殖器宫和生殖功能的损害,除了应依法承担侵犯其身体权名誉权的法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侵犯其生养权的责任。对成年男女而言,他们除了有权维护其生殖系统、生殖器官和生殖功能不受他人非法损害外,主要表现为决定是否生养子女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以下:(1)决定生养子女的权利;(2)决定不生养子女的权利;(3)决定生养子女的时间;(4)决定生养子女的方式。当然,由于计划生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现在已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养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养法》)「5」将“计划生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了,所以,我国公民在行使生养权时不得违反《人口与计划生养法》。就已过生养阶段的老龄人而言,其生养权表现为:对自已在生养年龄时期冷躲的精于或者卵子(不是捐赠的精子或者卵子,由于捐献出往的精子或者卵子的支配权和处分权不属于捐献者,而且实在际意义已不再与捐献者有关系了),决定是否以人工授精或者其他方式培育子女的权利。此外,生养权还包括是否答应他人利用自己的体细胞克隆人的权利。

  生养权并非只针对具有婚姻关系的配偶,实在对任何人都存在。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应当尊重对方的生养权外,其他人也应当尊重他人的生养权。如丈夫和妻子协商,一致同意将自己的精子或者卵子贮躲于精子库或者卵子库,自待今后进行人工授精生养子女。在这种情况下,保存者在未得到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的条件下,不得只服从一方的请求就进行人工授精,培育胚胎;更不得擅自进行人工授精操纵,否则将构成对另一方或者夫妻双方生养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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