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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生殖技术的民法学思考律毕业论文(4)

2017-10-14 04:45
导读:2.生养协议是解决辅助生殖题目的惟一有效办法 假如说,在纯自然生养条件下,从伦理道德的角度看,不论其亲生子女是否为婚生或非婚生,父母之间是否


  2.生养协议是解决辅助生殖题目的惟一有效办法

  假如说,在纯自然生养条件下,从伦理道德的角度看,不论其亲生子女是否为婚生或非婚生,父母之间是否有协议,父母对于女承担抚养教育义务还有其公道性,尽管不符合市民社会的意思自治原则。然而,在采用人工辅助生养方式生养子女时,假如没有夫妻之间或者同居者之间的生养协议,仅凭所谓的婚姻关系或者同居关系就要求婚姻关系或者同居关系中男方或者女方承担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就未免太轻率了。这样的要求,不仅违反了意思自治原则,而且还可能侵犯当事人其他权利,如人格权、身分权等。

  在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假如不能通过自然交配方式生养子女,是否愿意采取某种人工辅助方式来生儿育女,就不能一个人说了算。常用的人工辅助生养方式是人工授精。人工授精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同质人工授精,另一种是异质人工授精。同质人工授精,就是用丈夫的精子与妻子的卵子,通过人工授精方式进行受孕生养。异质人工授精,就是用第三人精子与妻子的卵子进行人工授精,或者用第三人的卵子与丈夫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在同质授精的情况下,假如夫妻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人工授精就不能完成;在异质授精的情况下,固然夫妻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也可能完成。此时,不同意采用异质授精生养子女的一方,就不必对对方单方面以异质授精方式生养的子女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笔者以为,在决定是否采用人工辅助技术生养子女的题目上,夫妻双方必须采用生养协议形式。如没有生养协议,不同意采用此种方式生养子女的一方就不必承担相应的责任。

  3.生养协议的订立形式

  笔者以为,无论是自然生养还是辅助生养,夫妻之间或者同居的男女之间都应当订立生养协议。关于生养协议的形式,笔者建议最好采用书面形式,以防日后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生养协议是指夫妻之间或者同居男女之间就生儿育女事项达成的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是:是否生养子女、生养子女的时间、生养子女的方式、违约责任以及男女双方以为需要协商的事项。为了防止今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笔者建议采用书面形式为宜。当然,具体应当采用何种形式,当事人双方应当依具体情况而定。

  (1)正当夫妻以常规方式生养子女的,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有时甚至可以采用默示形式。夫妻双方相互尊重对方的生养权是订立生养协议的基础。但是,一般情况下,生儿育女是正常婚烟的一项重要内容。男女缔结婚姻既有性生活的目的,也有相互扶养共同生活的目的,生养子女当然也是其中的一个目的。然而,生儿育女并非婚姻的必然目的,现在的丁克家庭就是不要子女的婚姻形式。

  由于生儿育女是婚姻的目的之一,所以,具有正当婚姻关系的男女就生养事项订立协议时,所采用的形式就可以相对灵活多样一些,以不违反对方当享人意志为限。关于夫妻间的默示协议,主要是指夫妻固然没有就生养事项进行过专门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尚未达成一致,但是,由于避孕失败或者因疏忽未及时采取避孕措施而致妻子怀孕后,丈夫未明确表示反对,且妻子也愿意完成此生养的情形。对这样的于女,夫妻双方均应承担完全的责任。现在,具有正当婚姻关系的夫妻就生养权题目引发的纠纷日渐增多,有的妻子因各种原因背着丈夫擅自处理掉正在妊娠中的胎儿,也有的妻子偷着怀孕且不顾丈夫的反对执意要将该孩子生养出来等,这都是对丈夫生养权的侵害。有了生养协议,夫妻间的生养纠纷固然不能全部解决,但究竟在处理纠纷时有了依据,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利益,更有利于保护子女的正当利益。 中国大学排名

  (2)正当夫妻以非常规方式生养子女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尤其是采用异质人工授精方式生养子女或者采用夫妻在先的冷躲精子或者卵子生养子女的,更应当采用这种方式。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因各种各样的原因不能或者不愿意以常规方式生养子女的,在生殖技术条件下,可以选择人工授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生养子女。除了精卵的选择之外,还包括代孕母亲的选择等,都直接到夫妻与将来子女的关系。在异质授精情况下,夫或妻之一方或者双方可能与将来的子女没有直接血缘关系,但是却要对该子女承担父母的责任。假如事先没有明确的协议,发生纠纷后,就会变得十分复杂,甚至有可能导致家庭的破裂,对该子女的利益有直接影响。在由他人代孕生养的情况下,不仅夫妻之间需要有生养协议,而且夫妻与代孕者也需要有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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