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生殖技术的民法学思考律毕业论文(6)
2017-10-14 04:45
导读:克隆人的题目再一次说明,在技术上有可能做的不一定就是在伦上应该做的。固然克隆人在技术上有可能做,但在伦理学上不应该做。没有充分的理由来为
克隆人的题目再一次说明,在技术上有可能做的不一定就是在伦上应该做的。固然克隆人在技术上有可能做,但在伦理学上不应该做。没有充分的理由来为克隆人的行为在伦理学上进行辩护。因而,发展克隆技术,不要克隆人的方针是正确的。
(一)克隆人的法律地位
也许有人会问:现在讨论克隆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否恰当?笔者以为,现在讨论克隆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仅很有必要,而且十分重要。从技术层面上讲,现代生物技术已经足以用无性繁殖方式克隆人类,而且现在有很多科学家已经将克隆人的计划提到了工作日程之上「12」从纯生物学或者遗传学上讲,孕育或者生养克隆人的人不是它的母亲,卵胞浆的提供者也不是它的母亲,它只能是与母体细胞提供者为孪生弟妹关系。有人以为,克隆技术是一种违反上帝意志的魔术,以此技术培育克隆人,并不是生养生命而是“制造”生命。从技术层面看,克隆人实际上应当是一种“产品”,一种与机器人相类似,但却比机器人更高级的“产品”。决定这种‘产品“质量的因素有三个:一是母体细胞的质量,二是代孕母亲的质量,三是克隆技术的成熟水平。因此,克隆人只是具有自然人的躯体,却并不具有自然人的灵魂「13」Glen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