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生殖技术的民法学思考律毕业论文(3)
2017-10-14 04:45
导读:第三,单身者也可以行使生养权。单身者行使生养权的方式主要是将自己的精子或者卵子与捐献者的卵子或者精子相结合,进行人工授精,生养自己的子女
第三,单身者也可以行使生养权。单身者行使生养权的方式主要是将自己的精子或者卵子与捐献者的卵子或者精子相结合,进行人工授精,生养自己的子女。自2002年11月1日起,《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正式施行。《条例》第30条第2款1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正当的医学辅助生养技术手段生养一个子女。‘该《条例》所作的这一规定即是对单身妇女生养权的肯定。实际上,单身男子也应当享有自己的生养权。对妇女而言,她可利用自己的卵子与捐献者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后,由自已妊娠,生养孩子;男子则可利用自己的精子与捐献者的卵子进行体外人工授精,然后再由一个代孕母亲妊娠,生养孩子。单身者生养孩子是否与《人口与计划生养法》相抵触,不是本文所要的题目,本文只是从人权的高度来考察单身者的生养权。笔者以为,一般情况下,不应鼓励单身者生养孩子。另一方面,同性恋者的共同生活与单身者井元质的区别,假如他们或者她们愿意拥有共同的孩子,则可以考虑。
第四,生养权男女同等。由于生养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所以男女享有同等的生养权是必然的。《人口与计划生养法》第17条规定的“公民有生养的权利”,肯定了夫妻都享有生养权。在自然生养条件下,尤其是在人们只能接受已婚男女有权生养子女的条件下,人们特别关注夫妻同等的生养权。现在正被媒体热炒的“男性生养权”题目就是在这种观念下提出的。假如将公民的“生养权”放在与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等权利同样的法律地位考虑,男性生养权就不会存在任何题目。在现代生殖技术条件下,假如不承认男性生养极,男性就会丧失应有的人格尊严。当然,不仅妻子在行使生养权时要尊重丈夫的生养权,丈夫在行使生养权时,也要充分尊重妻子的生养权。如有的妻子在不征求丈夫意见的情况下,擅自作主做掉正在孕育过程中的孩子,就是对丈夫生养权的侵害「6」再如,有人担心男人有了生养权会对不愿生养孩子的妻子实施婚内强***「7」也就是说,假如男人在行使其生养权对不尊重女人的生养权,就会发生婚内强***。因此,强词男女生养权同等非常重要。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二)生养权的行使方式逐一生养协议
既然生养权男女同等,那么,任何人都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生养权。因此,任何处于生养年龄段的男女,假如需要生养自己的孩子,并且要对自已的孩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惟一可行的解决方式,既不是结婚登记书,也不是血缘关系,而应当是生养协议。假如没有生养协议,任何人都不必承担为父或为母之义务,当然自已甘愿承担该义务的除外。
1.生养协议是市民社会意恩自治原则的必然要求
在纯自然的生养状态下,仅仅通过婚姻关系或者亲子认定,就可以确定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从伦理和道德的角度看,为父或者为母者对自己亲生之子女有义不容辞的抚养、义务。这样的伦理道德理念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将其法律化,上升为统治阶级的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在婚姻关系中生养的子女为婚生于女,在非婚姻关系中生养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我国《婚烟法》第15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19条又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在此,《婚姻法》并未考虑该婚生子女或者非婚生子女是否为父与母协商一致的结果。也就是说,只要某子或某女系某男与某女的亲生子或女,具有血缘关系,那么,不论生养该子或女的父亲与母亲彼此之间是否有生养协议,是否具有婚姻关系,都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抚养教育义务。从单纯的伦理道德角度看,这并无不妥。到现在为止,这种理念几乎得到了各国婚姻法的承认。然而,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这样的理念,合伦理,顺道德,但却违反了市民社会意思自治原则。首先,意思自治原则是市民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为各个文明国家之民法所公认,是贯串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和规范。生养行为肯定属于民事行为范畴,是民事行为之一种,当然也应当遵循这项原则。其次,生儿育女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作为当事人的男性公民和作为当事人的女性公民也应当依法享有决定是否生养以及什么时间生养的权利。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生养时,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若一方当事人违反对方的意志,自行决定生养的,其后果应当由其独立承担。最后,现在,既有非常多样的避孕方式,又有多样的生养方式,假如再强制性地让不愿意生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承担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权利将完全没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