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与法律服务结合之初探律毕业论文(6)
2017-10-14 04:45
导读:4、通过制度化、法制化建设,规范信访行为,依法处理信访。 依法处理信访,是推进信访法制化建设的重中之重,是解决信访题目的重要途径。推进信访
4、通过制度化、法制化建设,规范信访行为,依法处理信访。
依法处理信访,是推进信访法制化建设的重中之重,是解决信访题目的重要途径。推进信访法制化进程,必须加强各级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执法队伍;建立完备的信访法制化监视机制。近年来,如宣城市委、市政府在由公证员等法律服务职员参与下实施了领导公然接待、信访公然答复等制度。表面看来,这些夸大信访人权利的作法似乎弱化了办理机关的权威,束缚了政府的手脚,但是同时也是一种监视机制的信访,实际上是以信访人的知情权制约了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不规范行为,从而形成信访人和信访责任主体的良性互动。
信访部分对群众的信访举报要及时受理;对群众反映的题目要及时办结;定期办结有困难的,要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办结后,要将处理结果及时答复信访人;如信访人对调查结果不满足,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题目要按照“回口治理”的原则,及时转交有关部分处理,并告知信访人。要切实维护信访人的权益,严禁刁难、欺侮检举控告人。对于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行为,要坚持予以查处。
同时,挖掘现有的司法潜力,应当由法院受理的案件,法院必须受理,而且,结合司法体制改革,扩***院受案范围,将一切行政行为纳进司法审查的范围。本文以为,应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无法定理由不得拒尽受理案件,否则,应当追究法官 乃至法院院长的责任;规定三审终审制,让司法有足够的权威,公民的救济渠道更为畅通。
5、信访和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要依法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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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执业,信访与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的结合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办理各项业务,而不能直接办理信访事项。如安徽省司法厅、省信访局根据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信访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了《关于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通知》,初步规范了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有关事项。
同时,依法应由信访部分办理的非涉法信访事项,律师、公证员、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也不得参与。《信访条例》第8条第2款规定:“前款第㈡项,第㈢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应属于涉法案件,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参与;信访工作职员没有移交的,值班的律师、公证员、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擅自接收办理。如遇有涉法信访案件,由信访工作职员填写“涉法信访案件移办单”,交给值班的律师、公证员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能即时办理的,如口头或书面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应立即办理;诉讼、非诉讼法律事项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所指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公证事项则由公证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公证。
6、立规解决实际题目,依法规范信访与法律服务的结合。
信访与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的结合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但是却存在缺乏同一规范,因此,建议***与国家信访局出台《规范和完善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的若干规定》,对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的程序、物质、人力、保障、职责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并在全国实施。同时,设立类似国外的督察专员制度,由中心在优秀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中选定,派往各地。对于控告监视类信访,可以帮助启动行政复议、司法救济等程序;对于举报类信访,可以转交中纪律、监察部等处理。督察专员本身没有裁决权,也不干预司法的独立,但是可以向党委、人大、政府等部分提出建议,要求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