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析(中)律毕业论
2017-10-14 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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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比较法考查
非法证据的排除,主要发生在刑事诉讼之中。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可以分为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被告人的供认和被告人供认以外的其他证据,后者包括通过非法的搜查、扣押、***等获得的证据。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被告人的供认,各国均否定其证据资格,联合国大会1984年签署的《禁止严刑和其他残忍、不人性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5条亦规定“不得援引以严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对后一类非法证据,是否予以排除,各国的实践有很大的差异。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主要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与刑事诉讼中后一类非法证据具有一定的可比性,故本文仅就后一类非法证据进行比较。
美国事最早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国家。早在191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便依据宪法第四修正案在维克斯诉合众国一案的判决中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人们保护自己的人身、房屋、文件及财产不受任何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容侵犯;除非是由于某种正当理由,并且要有宣誓或誓言的支持并明确描述要搜查的地点和要扣留的人或物,否则均不得签发搜查证。”维克斯一案中控诉方的证据是以非法搜查和扣押的方式取得的,违反了宪法第四修正案,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为不得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始并未要求各州遵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直到1961年对麦波夫人诉俄亥俄州一案作出判决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