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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控审分离原则的理论与实践律毕(4)

2017-10-14 06:54
导读:三 关于启动审判行为的权利性质 审判权是一种被动性的司法职权,能够启动审判行为的必然为审判权范围之外的权利。按照控审分离的原理,启动审判行


  三 关于启动审判行为的权利性质

  审判权是一种被动性的司法职权,能够启动审判行为的必然为审判权范围之外的权利。按照控审分离的原理,启动审判行为的权利应属于诉权性质。可是诉权并非单一的控诉权(起诉权),其表现形式是多样的。诉权主体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这种请求可分解为起诉、上诉、抗诉或申诉。

  前面有关提起审判程序的主体题目就涉及到诉权性质这一基本理论,即控诉、起诉、上诉、抗诉、申诉等行为是属诉权行为,不是行使审判权范畴的行为。一般来说,起诉、控告(诉)是诉权没有异议,而上诉、申诉、抗诉并非是控方或完全是从控方发出的行为,其行为性质就应认真思考了。假如启动审判程序是属于诉权的行为,而非审判行为,这一题目就很轻易分清界限了。无疑的,起诉、上诉、申诉、抗诉都是诉权表示的方式,仅由于上诉、申诉等行为方式一般是属被告方提出而已。而对诉的理解不能只理解为一方的权利,被诉方也有反驳指控提出请求的权利,这种行为假如向有审判权的机关提出,当然可启动审判程序,它们都是启动审判程序的诉讼动力。

  审判权是被动性职权,不能自行启动审判程序,这是诉讼不可动摇的基本观点和理论基石。因此上述种种诉的行为形式都属诉权范围的行为,他们的主体应是诉权的主体,而非审判权主体[1].所以启动审判程序行为虽近似于审判行为,但应界定在诉权的内涵中。正由于如此,无论如何也不能说法院是提起审判程序的主体,启动(提起)审判的主体只能是享有诉权的机关和个人。法院只拥有对诉进行审查的权力,审查是否合符审判法定条件,对分歧符开庭法定条件的决定不开庭审判。至于检察机关通过抗诉提起开庭审判要求,权力机关(人大)依法要求法院再审,法院也要审查,但不能驳回。这是由于法律赋予了它们法律监视权,这是法律上的例外。法院虽是审判机关,但法院不享有诉权,所以一般法院就无法成为提起审判程序的主体,那种以为法院是提起审判监视程序的主体的说法,无疑是对开庭前的审查权与启动审判程序权相混淆的结果。当然也有特殊情况,如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提起就是这种情况,不须经过诉的启动,而自行进进复核程序,这也可以理解为二审程序的延伸,而不构成独立的审级。除此以外,都应严格的按控审分离原则设计其程序,克服存在的与此原则相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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