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刑法的轻刑化发展趋势律毕业论文(2)
2017-10-15 01:25
导读:(一)我国现行量刑制度中轻刑化的体现 我国刑法在量刑制度中一定程度体现了轻刑化的思想。我们知道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思想,是我们党和国家
(一)我国现行量刑制度中轻刑化的体现
我国刑法在量刑制度中一定程度体现了轻刑化的思想。我们知道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思想,是我们党和国家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指导思想,也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重要依据。现行刑法典中,无论是在刑罚的制定裁量,还是刑罚的执行过程中都始终贯串了轻刑化这一基本思想。一方面,轻刑化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社会主义国家是消灭了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阶级社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制定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弹压而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民的权益,故而我国应适当减轻某些刑罚。另一方面,轻刑化也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尊重人的基本权利,发扬现代社会文明,都不应当适用重刑。特别是我国在加进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更应该考虑轻刑化。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精神实质,就在于要分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宽严相济,以便利用矛盾,分化瓦解、孤立和打击少数,改造多数。我国现行刑法典应加强吸收鉴戒外国轻刑化的成功经验,从这一点上讲,我国刑法典轻刑化这一基本思路是具有性的。
首先,从刑罚的制定来看,我国刑法典虽未将刑罚人性主义列进刑罚的基本原则,但这一原则却在刑法的具体中得到充分体现,并且这一原则早已在学术界被公认。例如我国刑法典中创造性的设置管制刑,该刑罚措施使犯罪人不脱离家庭和工作单位,在原来的生活环境中接受改造;再者我国刑法典创造性的设立死缓制度,给某些犯罪人以生存的希看。这也是我国刑法轻刑化的特色。
在量刑制度中,我国刑法典规定自首、立功、缓刑等减轻刑罚的量刑制度也是轻刑化的表现。例如,刑法典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的,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刑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自首和立功这两项量刑制度,一方面,为犯罪分子自身提供了认罪和揭露他人犯罪的机会,另一方面也大大进步侦查机关侦破案件的效率。根据犯罪人提供的线索,可以快而准的侦破案件,不仅为侦查机关节约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也杜尽了案件拖延侦破期间犯罪分子对社会的再次危害。
此外,刑法典第72条到第77条对缓刑作了相应的规定。所谓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假如以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则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若在考验期间未犯新罪、未发现漏罪,并且没有违反和有关规定,原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可见,我国的缓刑制度是惩办与宽大,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的重要表现。正确适用缓刑,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二)现行刑罚执行制度中轻刑化的体现
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我国刑法典还规定有减刑与假释等执行制度,它们同样属于轻刑化的表现。减刑是指对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假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刑罚执行制度。刑法第7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活、生产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灾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刑法典第81条至第86条对假释也作了具体规定。所谓的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一定时间后,假如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司法机关可以附条件地将其提前开释的刑罚制度。正是由于有了这些刑罚制度,才使得犯罪分子能够更好的改造。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对犯罪分子的强制劳动的政治思想教育改造的,把一切可以改造的犯罪分子统统改造成为对社会有用的新人,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逐步从根本上肃清反革命和预防、消灭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