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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刑法的轻刑化发展趋势律毕业论文(3)

2017-10-15 01:25
导读:三、轻刑化是历史经验的 (一)轻刑化是我国古代统治者长久统治的奥秘 古人早就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在我国历史上最早实施仁政的周朝。

三、轻刑化是历史经验的
(一)轻刑化是我国古代统治者长久统治的奥秘
古人早就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在我国历史上最早实施仁政的周朝。如西周制定了几个恤刑原则:(1)矜老恤幼原则。(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三)疑罪从轻惟赦原则。由于实施了这么一些“仁政”,西周统治者不再一味地对民众施以严刑,因而维持了较长时间的统治。
西汉作为我国历史上封建社会的一个壮盛时期,其宽刑仁政可谓功不可没。汉文帝时,对秦代的刑罚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具体表现如下:(1)秦法中,大多数罪人都没有确定的刑期,服劳役者往往终身不能解脱,汉文帝诏令重新制定法律,按照犯罪情节的轻重规定不同的服役期限,罪人服役期满则当免为庶人(2)秦法规定,对罪人行施黥、劓、刖、宫四种残酷的肉刑,汉文帝诏令废除,黥、劓、刖三种肉刑改以笞刑代替。汉景帝时也进行了刑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废除肉刑,宽缓刑罚,正是在这样的政治背景下,人民得以安居乐业,西汉统治阶级创造了世代称誉的“文景之治”。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颠峰时代,从法制方面来看,唐朝之所以能保持长久的繁盛亦得益于刑罚的简约。唐太宗在隋末的农民起义中,亲眼目睹了农民军的英勇斗争。为了巩固统治,唐太宗一方面加强和完善了封建的国家机器,另一方面,他比较注重把握统治和剥削人民的限度。“为了有可能压迫一个阶级就必须保证这个阶级至少有能够维持它奴隶般的生存条件”唐太宗多少是意识到了这一点。他常说:“刻民以奉君,犹割肉以充腹,腹饱而身毙,君宣而国亡”他说:人民之所以为“盗”是由于“赋繁役重,官吏贪求,饥冷亲身”,假如用“往奢省费,轻徭薄赋,选用廉吏,使民衣食有余,则自不为盗,安用重法焉”正是这种思想影响到唐朝后来的统治者,促使唐朝成为盛极一时的东方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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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说明统治阶级施行仁政,适当减轻刑罚或者说实行轻刑化,就可以维护较长时间统治甚至出现繁盛时期,而于此情形恰恰相反,历史上各朝各代的衰败、灭亡,亦无不是由于***、严刑所致。
(二)严严刑罚的历史教训更加突出轻刑化的重要性
众所周知,秦律是以刑罚之残酷著称于世的。秦律的基本内容来源于李悝的《法经》。商鞅变法时改六法为六律。根据秦国的社会特点作了一些必要补充。《唐六典》语云:“商鞅传法经,改法为律以相秦。增相坐之法,造三族之诛,加车裂之刑”。秦同一以后,秦始皇夸大“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端平法式,万物之纪。”在此思想指导下,以严密的法条加强对广大人民的独裁主义统治。秦始皇还继续了法家重刑的传统,并重用司法狱吏,作为推行重刑政策的工具。秦二世时,赵高对秦律有所更定,继续推行重刑政策,使得“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据云梦秦简记载。秦律对死刑就有四种规定:一曰戮,即正法之前,先于刑辱,然后斩首。二曰弃市,三曰磔,即裂其肢体而杀之。四曰定杀,即抛进水中淹死或活埋。而这些仅仅是秦律中明文规定的死刑种类,除此之外,秦时常用的死刑还有“族”、“夷三族”、“枭首”、“车裂”、“腰斩”、“肢解”以及“凿颠”、“抽肋”等。死刑之下秦律还规定了众多摧残人体的肉刑,且肉刑大多与徒刑相结合而使用。如“黥为城旦”“黥劓为城旦”“斩左趾为城旦”“刑为鬼薪”和“刑为吏臣”等。此外,秦律还规定有徒刑、笞刑、完刑、迁刑等多种刑种。正是在这样严严刑罚的弹压下,不堪忍受的农民阶级揭杆而起,不得人心的秦朝很快覆灭。明朝的刑律在我国上也是以残酷著称的。明朝统治阶级施行“重典治世”的政策,受此《大明律》在刑名的规定上,较之隋、唐、宋等朝代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首先,明初朱元璋治律时,把以往的非法之刑正式载进法典,大大加重了对罪犯的刑事处罚。《大明律》对谋反谋大逆等严重犯罪,公然规定是用在宋朝的司法实践中已有运用,但尚未规定于《宋刑统》的凌迟之刑,从而使历史上最为残酷的生命刑进一步正当化与法典化。大明律》在早以为隋唐律所法定了的绞、斩两种死刑之外,又公然恢复“枭首”、“示众”之刑,这实在是刑罚制度上的倒退。其次,在徒流刑方面,明律分别附加了“刺臂”与“充军”,甚至使用“用一百二十斤木枷枷人”,实际上《大明律》的刑名规定还远远不能反映明朝的实际用刑情况。明《大诰》中罗列了名目繁多的严刑,如“族诛”、“剁指”、“断足”等,更有明成祖弹压政敌。公布对方孝子需实行“灭十族”之严刑。诸如此类,不胜枚举。明代人民在这样的严刑下过着惶恐不安的生活,人民不满明朝之统治,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明朝的统治终于在农民起义下被化为灰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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