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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法定继续制度的比较研究律毕业论文(3)

2017-10-16 01:06
导读:2、(外)孙子女由于其父母实施了《继续法》第七条第一款杀害其父母时,只丧失了其对父母的继续权并不丧失其对(外)祖父母的继续权。这样必然不

2、(外)孙子女由于其父母实施了《继续法》第七条第一款杀害其父母时,只丧失了其对父母的继续权并不丧失其对(外)祖父母的继续权。这样必然不利于对家庭稳定和团结环境的创造,不利于整个的安定和!
3、假如继续人是被继续人的唯一继续人而丧失继续权后死亡,则被继续人的遗产就要被收回国家或集体所有,这必然会引起被继续人的旁系血亲的不满,也有背于被继续人的遗愿,从而在现实生活中很难操纵实现,进而降低了的严厉性!
(三) 总上,基于保护公民人身及财产利益和维护被继续人的正当继续权的考虑,笔者建议在我国的代位继续权的性质上采用固有权说以解释法理与现实中存在的众多,同时建议扩大代位继续权人的范围,减少公民的私有财产被“充公”的可能性,以维护公民个人财产的正当权益。
三、丧偶儿媳或女婿的继续权题目
我国《继续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进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继续人。⑧而《日本民法典》对此没有规定。我国之所以这样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鼓励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赡养老人,保证失往子女的老人的晚年的幸福生活。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公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但是,这种立法却有背于继续权是基于特定身份而享有的财产权利这一世界各国普遍认同的。正如马克思所说的“继续并不产生把一个人的劳动果实转移到别人口袋里往的权利,它只是涉及到具有这种权利的人的更换题目。”这种立法还不利于维护公民财产在直系血亲中的活动,轻易造成我国的民营、私营经济的经济实力难以增强,经营范围过于分散,不利于我国的经济体制在加进WTO 之后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不符合全球经济的团体化、规模化的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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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笔者建议在修订我国新的《继续法》时删除这一条而改作适用《继续法》的第十四条规定,继续人以外的对被继续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财产。同时,规定他们可以比照第一顺序法定继续人的应得份额进行遗产的分配。

综上所述,在中日法定继续制度的分析比较之后,笔者具体的为修订我国的《继续法》提出以下的三条意见:
(一)改变配偶的法定继续中的固定顺序而使其可以与任一顺序应召继续人共同继续。配偶继续的数额可以根据具体的遗产的数目而规定一个配偶所应得的累进比率。
(二)改变以代表权说为基础的代位继续制度而采用固有权说理论。同时扩大代位继续人的范围,建议增加被继续人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的代位继续权。
(三)删除《继续法》第十二条规定而改用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他们所应继续的遗产份额可以比照第一顺序法定继续人的应得份额进行遗产的分配。从而,在适应与时俱进的社会立法需要的条件下实现于国际社会的法律的接轨!
总之,希看通过对中日继续法中的法定继续的比较,我们可以为我国的立方实践工作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和思想,从而更快的实现我国的民法典的编撰工作,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化建设工作,为实现党十六大确定的经济目标奋勇前进!

[作者简介]孟波 男 山东德州人 (1978~ )现为兰州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

[书目]
①④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续法[S] 第二章 第十条~第十二条
②邓曾甲《日本民法概论》[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395~396
③⑤日本民法典[S] 第887、889、891、900条
⑥⑦陈苇,杜江涌 《现代法学》[M] 重庆 2002.3 96~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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