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犯罪构成之若干基础题目——以马克思(3)
2017-10-16 01:14
导读:”的做法,使得研究犯罪构成理论及其相关概念术语在确定本来意义与语境过程中产生了不必要的麻烦与争议,由而使得题目复杂化。 实在,“犯罪构成
”的做法,使得研究犯罪构成理论及其相关概念术语在确定本来意义与语境过程中产生了不必要的麻烦与争议,由而使得题目复杂化。 实在,“犯罪构成要件是对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各个方面事实特征的抽象、提炼的实体。而犯罪构成要件寓居的‘方面’则是这些事实特征所存在的空间。” 综上所述,“方面”的外延明显大于“要件”,四个要件只是反映了四个方面中某些行为事实的特征,但并不是即是或是说明其所对应“方面”的全部内容。这就“如同我们说一个木箱有长、宽、颜色等几个方面,但不能说‘长’、‘宽’、‘高’和‘颜色’就是它的特征或要件(而只能说它有多长、多宽、多高、什么颜色是它的特征或要件)一样,行为成立犯罪需要考察某些方面,但也不能说这些方面本身就是它的几个要件。” 因此,我们可以说犯罪构成有四个要件,分别是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与犯罪主观条件。 (2)犯罪构成四个要件的哲学认知 如前所述,“犯罪构成要件是对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各个方面事实特征的抽象、提练的实体。” 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熟悉论,“马克思主义者反对对实体的机械唯物主义的观点和唯心主义的观点,把实体看成是对物质世界的个别事物的抽象表述。马克思早期著作讲到原子是实体,果实是实体,是指个别事物的多样化的同一。列宁则用实体指事物的普遍本质。”[9](P566)进一步指出,“物质是标志客观存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靠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15](P128)即物质的唯一特性,就是它的客观实在性。因此,犯罪构成要件是体现主客观相同一的客观实在。我们对于客体和客观方面具有客观性,不难理解,而题目在于“犯罪主体要件”,尤其是“主观要件”也是一种客观实在,应该如何理解,会产生不少迷惑。实在,“马克思主义以为主体是在实践中熟悉世界、改造世界的人,人的主观能动性是在实践中形成的,并非唯心主义者所以为的是精神的能力。马克思与恩格斯的主体观点在批判费尔巴哈的主体观点中提出,费尔巴哈以为真正的主体是实在的完整的人,但以为这种作为主体的人是生物体的人,不是社会的人。马克思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