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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司法现状及其展看律毕业论文(2)

2017-10-18 06:58
导读:在法官的意识中,首先得树立少杀慎杀的思想,努力减少死刑宣告。少杀慎杀是我们现在仍然坚持并一直作为指导死刑运用的一项至高无上的死刑思想。少

在法官的意识中,首先得树立少杀慎杀的思想,努力减少死刑宣告。少杀慎杀是我们现在仍然坚持并一直作为指导死刑运用的一项至高无上的死刑思想。少判正法刑,不仅可以获得同情,有利于分化瓦解敌人,有利于争取罪犯的支属子女,而且可以保存一批劳动力为社会创造财富,还可以保存一批活证据,有利于持久深进地开展同犯罪的斗争,适用死刑应当是慎之又慎。然而,令人忧虑的是,现阶段,我们的刑事法官尤其是死刑司法官员在这个上,少杀慎杀提的少了,做的未几,个别地方和个别法官甚至提出,在当前的严重形势下,对严重犯罪要夸大一个“狠”字,可杀可不杀的要果断杀掉;在适用死刑时,又往往先考虑甚至只考虑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只有当无法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时,才退而求其次,考虑适用死缓等。②显然,这种熟悉和做法是应当予以批判的。①
综观西方一些存置死刑的国家,死刑的宣告可谓是慎之又慎。如美国在死刑司法中,即要求法官和陪审团在作出死刑判决时不能漏过任何一个疑点,哪怕这一怀疑是非理性的,只是感情的、直觉的怀疑。德国著名学者麦克斯·赫兹伯格(Max Hirschberg)在60年前即持此观点。②美国有学者统计,在美国以杀人犯罪被起诉者当中,其被判正法刑的可能性仅为6%—15%。③在实践中,美国还通过司法上诉审程序减少死刑之宣告,如在1972-1980年间,一审死刑判决在上诉审中被废弃改判率高达60%;即使在加强死刑适用的今天,其死刑上诉审的改判率也在30%—45%左右。④在日本,1989年因杀人被判处刑罚的共有764人,被宣告死刑的只有2人,宣告无期徒刑的也仅有8人。而在我国的地区,死刑宣告率也不高,如在1989年因故意杀人既遂的402人中,只有14人被宣告死刑,1990年因杀人既遂被定罪判刑的共有462人,宣判死刑的只有19人;因抢劫故意杀人被判刑的有64人,宣告死刑的只有24人,因掳人勒索被判刑的为144人,宣告死刑的只有6人。台湾学者以为,法官在判正法刑时都会有心理压力的,都会经过一番审酌,直到找不出其活的理由才判他死刑。⑤但在我国大陆地区,某年某地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宣告死刑的比例则为48.99%。①显然,我们的刑事法官的观念急需更新,摒弃重刑观念和死刑万能思想,增加宽容心是观念更新的重要。而真正树立起少杀慎杀的指导思想,切实坚持“严格限制死刑”的死刑政策,则是减少死刑宣告的思想基础和政策保证。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其次,刑事法官需要坚持死刑适用原则,努力限制死刑宣告。死刑司法官员在死刑运作过程中必须真正做到谦抑性、公正性和合目的性,死刑只有在罪刑均衡、体现公正和合乎目的的情况下才可作为最后的手段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最后使用。而从我国的死刑适用情况看,80年代初,死刑适用把握较严,适用数目较少,死刑的最后手段性体现的较好;其后,死刑的适用即随着死刑立法的扩张和恶性犯罪的上升而数目增多,有的审判机关甚至把宣告死刑的多少作为“严打”中重办犯罪的一个标准,似乎判的比以前少,就没有贯彻严打方针,从而导致死刑宣告越来越多。②甚至有些一审法院在“严打”时只严不宽,担心被扣上严打不力的帽子,违心地宣告了一些死刑。如某省某地区中院,在某年“严打”时宣告的死刑在二审时被改判、发回重审率高达43%。他们在经验教训时透露,正是由于担心地委一些领导同道说其打击不力,才把可杀不可杀的判正法刑。他们以为,反正有二审把关呢,一审多宣告几个死刑也无关紧要,将来二审改判了,还不会被他人指责说打击不力。应当说,现在死刑宣告存在的主要题目之一是死刑适用的基本原则考虑得少了,重刑惩罪的东西太多了。③而从死刑的适用原则而言,我们以为,只有在罪刑公正、犯罪人犯了极为严重之罪的条件下,坚持目的性原则,不论从一般预防还是从特殊预防的角度,抑或从谦抑性的角度而言,都需要动用死刑的时候,死刑才能作为最后的手段予以使用。正如高铭暄教授所言:“只对极少数非动用死刑这一极刑不可的才动用这种极刑。”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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