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死刑的司法现状及其展看律毕业论文(5)

2017-10-18 06:58
导读:四、死刑执行方式的现状及其展看 一个人由于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正法刑,这是他咎由自取的结果。但谁有权决定死刑执行的方式,则是一个值得探讨

四、死刑执行方式的现状及其展看
一个人由于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正法刑,这是他咎由自取的结果。但谁有权决定死刑执行的方式,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对此,《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执行。”1996年3月我国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作出的这一新规定,不仅标志着我国死刑文明程度的进步,也表明民众个人的基本权利越来越在中得到体现。依据这一规定,注射和枪决都是我国死刑执行的法定方式,枪决不再是当然优先选择的行刑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的解释》第345条同时还规定:"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这一规定表明,只有在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两种死刑执行之外选择其他方法的,才应当事先得到批准。在司法实践中不少人主张,死刑犯可以提出选择注射执行的申请,但终极是以枪决还是注射的方式执行,应由执行机关来决定。②我们以为,由执行机关来根据被处决者的申请终极决定执行死刑方式的做法,实际上是将一个人选择死的方式的权利转移到了执行机关。
从现有的法律和相关规定看,没有死刑执行方式由执行机关决定的规定。按照国家机关行为必须具备法律依据的道理,前述做法,至少是一种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鉴于此,我们主张,既然刑事诉讼法在死刑执行方式上的这一新规定体现文明、进步和尊重人权的精神,在执行方式的选择上,执行机关就应当遵遵法律精神,不能剥夺死刑犯选择执行方式的权利。在生与死眼前,死刑犯因其本身的严重犯罪已经没有选择的权利,但他却应当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面临正法的时候,死刑犯应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方式范围中选择死的方式。在两种死刑执行方式都已存在的地区,应当由被处决者本人来决定。假如一个被判正法刑的人提出了注射执行死刑的申请,只要不存在法律禁止或者执行技术本身不答应的情形,就应当依据申请执行。①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可以相信,随着司法的进化和文明,注射执行死刑的方式必将逐步在全国各地推广,希看它能给我国法律文明的进步和保障罪犯正当权益带来佳音,而不是给某些机关增添特权。




① (美)德沃金.法律帝国[M],李常青等译.北京: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361.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76.
① 如某地一公安局长作恶多端,***人之妻,被其所***的一名妇女不甘受辱,与丈夫合谋,将该局长杀死,并予以肢解。案发后,一审法院以“肢解杀人”为由,判处二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权利终身。宣判后,当地70余名人大代表联名要求司法机关改判二被告人的死刑判决,并以为死者纯系咎由自取,即使该市的市委书记也以为不应对被告人判正法刑。此案即系由于法官僵硬地死扣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的而不往考虑效果和社会教条判案的结果。
② “非人格化”以为,法官是一个理性的人,他具有充分的意志自由,能够公正地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这是一种理想化了的法官形象,古典主义的法官即具有“非人格化”的特征;“人格化”则以为,法官作为生活在社会中的一个活生生的人,不可能不食人间烟火,因而法官也必然带有鲜明的个人的人格特征,从而必然使法官现实化,实证主义的法官即具有“人格化”的特征;“理性说”以为,司法是人的理性的表现,人的理性决定着司法;“非理性说”则以为,司法由非理性所决定,甚至以为司法判决是由情绪、直觉的预感、偏见、脾气以及其他非理性的因素所决定。参见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第508—509、511页。
③ (美)博登海默.法——法及其方法[M],邓正来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150.
④ 周振想.刑罚适用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214.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① 江华司法文集[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307—308.
② 所谓“七***计划”,即是指到1997年底,法院干部大专文化层的占全员的70%,审判职员大专以上文化的占80%,法院领导大专以上文化的达到90%。
上一篇:民事简易程序适用中存在的题目及相关对策律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