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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律毕业论文(2)

2017-10-19 01:18
导读:1、犯罪构成的法定性 固然我国刑事法律中没有出现“犯罪构成”这一术语,但刑法确实规定了构成各种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刑法理论也正是将刑法的

1、犯罪构成的法定性
  固然我国刑事法律中没有出现“犯罪构成”这一术语,但刑法确实规定了构成各种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刑法理论也正是将刑法的这种规定概括为犯罪构成,所以,刑法实际上规定了犯罪构成。在我国,刑法总则与分则作为有机整体规定了犯罪构成,表现在总则规定了一切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分则只规定具体犯罪所特别需要具备的要件。由于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刑法规定犯罪构成的目的在于禁止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因此,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表明其行为具有了刑事违法性。
  2、犯罪构成的主客观同一性
  犯罪构成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所形成,其中的要件就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通说,这里的“客观”包括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要件,“主观”包括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犯罪构成不是各个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各个要件的有机同一;各个要件按照犯罪构成的要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形成一个整体。假如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没有内在联系,也不能形成为犯罪构成。
  3、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同一性
  犯罪构成并不是一种抽象的法律概念,而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认定犯罪的实质标准是行为所具有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假如司法机关直接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定为犯罪,必然陷进罪刑擅断的局面。因此,必须由立法机关规定出犯罪的法律标准。犯罪构成要说明行为在何种条件下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成立犯罪;所以,必须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为实质依据。正由于如此,只有那些对说明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的困素,才会被刑法规定为构成要件;基于同样的理由,假如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表明该行为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大学排名
  4、犯罪构成的重要性
  由于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是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因此,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任何行为,凡是符合某种犯罪构成的,就成立犯罪;凡是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就不成立犯罪。就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而言,除了犯罪构成之外没有别的标准,也不能在犯罪构成之外附加其他任何条件。所以,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惟一法律标准。
  犯罪构成及其理论是罪刑法定主义的产物。罪刑法定主义要求刑法明文明确规定各种犯罪的成立条件与法律后果,犯罪构成正是犯罪成立条件,因此,犯罪构成使罪刑法定主义得以实现。罪刑法定是法治在刑法领域的体现,又是保护正当权益与保障公民自由的要求,所以,犯罪构成对实现法治、保护正当权益与保障公民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构成在犯罪认定题目中占有核心地位,作为一种法律规定,它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的特征:
1、犯罪构成是由刑事法律加以规定的
犯罪构成是犯罪的规格和标准,它不仅表明犯罪是如何形成的,而且提供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具体条件。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判定该行为人是否要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由于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从严格依法司法、保障公民正当权益及正确制裁犯罪、维***制权威的要求出发,犯罪构成必须由刑事法律加以明确规定。
我国刑法理论对犯罪构成的性质曾出现过多种学说。有的以为,犯罪构成是一种理论概念,不能成为犯罪的规格和标准,即主张“理论说”;有的以为,犯罪构成是一个法律概念,必须由法律明确地加以规定,即主张“法定说”;也有的以为犯罪构成既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也是一种阐明法律的理论,所以,兼具法定性和理论性,即主张“折衷说”。,犯罪构成“法定说”已成为我国法学界的通说,这直接体现了罪行法定原则,而且也使犯罪构成与犯罪行为的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获得了同一。 中国大学排名
刑事法律对犯罪构成的规定,是通过其总则性规范和分则规范共同实现的。总则性规范规定的是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而分则规范则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脱离总则性规范或者分则规范往谈犯罪构成,都是不和全面的。值得留意的是,我国《刑法》第101条规定:“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这表明,犯罪构成总则性规范与分则规范的结合不仅体现在刑法典的总则与分则之间,同样也表现在刑法典总则与单行刑事法律及附属刑法规范的结合上。所以,坚持犯罪构成的法定性,夸大对犯罪构成法定性的熟悉,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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