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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网上的商标侵权律毕业论文(2)

2017-10-21 06:55
导读:链接就像船,是不能没有“锚”的。但是,网上的链之锚比现实中的锚复杂得多,锚的“外表”引发了很多题目和纠纷。直接用被链文件的网上地址作为锚

  
  链接就像船,是不能没有“锚”的。但是,网上的链之锚比现实中的锚复杂得多,锚的“外表”引发了很多题目和纠纷。直接用被链文件的网上地址作为锚的情况是很少的,就是说链之锚“表里如一”的情况未几。通常情况下,文字、标题或标志被用作锚的外表,我们也许会在一只可爱的小猫咪的图案上一点就看到了一篇关于小猫的文章,也可能在“长城”两字上一点就看到一幅气势磅礴的长城图。每个网页的主人都希看自己的网页色彩缤纷,鲜亮美丽,因此锚的外表也就越来越花哨起来。但是,假如看什么漂亮就用什么作锚,很可能陷进一场知识产权纠纷之中。近来,因万维网上的链接引起的商标侵权纠纷屡屡发生。在一起涉及微软公司的案件中,(注:TicketmasterCorp.v.MicrosoftCorp.,No.97—3055DDP(C.D.Cal.1997))原告票务专家公司是一家专门向美国各地出售各类演出票的公司。它的网站列举了各类演出的事项,用户即可以通过网页或电话购票。微软公司为了利用因特网上的贸易机会拓展市场,创建了颇有影响的“西雅图人行道”网站,提供与西雅图有关的各类信息服务。为了提供娱乐演出的信息服务,微软公司未经票务专家公司的同意,在自己的网页上创设了一条通向票务专家公司网页的链接,以方便用户购票或者获得更具体的售票信息。微软公司不仅用票务专家公司的商标作为链接的“锚”的外表,而且设置“纵深链”(deeplink)绕过票务专家公司的主页(homepage),直接连到票务专家公司网站的有关演出售票的网页。在一个网站上,可能有很多个网页,其中的主页就象一本杂志的封面,包含关于网站主人的各种信息,总之,主页是网主希看用户首先看到的网页。主页对于网主来说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由于很多网站的主要收进来源于广告,而广告多出现在网站的主页。在微软和票务专家公司的纠纷中,令票务专家公司恼火的真正原因恐怕在于微软设置的链接绕过了票务专家公司的主页,因此通过微软的链接访问票务专家公司网站的用户就看不到该主页上的广告,而能直接看到该网站其他页上的演出售票信息,这就象A电视台转播B电视台的节目,但是删除了B电视台的节目开头插播的广告一样。票务专家公司在起诉中指控微软公司的设置链接的行为构成“电子形式的剽窃”,是对其商标和商号的盗用和滥用,属于不正当竞争,淡化了其商标的价值,损害了其贸易信誉。固然该案终极以双方和解而告终,但是关于链接(尤其是纵深链)的争论远没有结束。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在另一起更为轰动的判例中,华盛顿邮报、CNN、华尔街杂志等著名报刊对一个有名的网站“全部新闻”提起了诉讼,纠纷也与链接中使用商标有关。(注:TheWashingtonPostCompanyv.TotalNews,Inc.,No.97-1190(PKL)(S.D.N.Y.1997))该案的每个原告都有以其各自的著名商标为标志的网站,向用户提供它们的新闻报道和其他信息。,象因特网上的大多数网站一样,原告的这些网站主要是靠广告收进维持的。其广告收进的多少取决于访问网站的用户的多少。现在,多数网站都设有记录访问用户数目的软件,例如当某个用户访问某个网站时,网页上会出现“您是第××位访问者”的字样。假如某个网站吸引的用户多,证实它具有影响力和号召力,商家就喜欢在它上面作广告,它的广告收费也比别的网站高。这与在某个受欢迎的电视节目中插播广告的道理是一样的。   
  该案的被告是借网络大潮迅速崛起的一代弄潮儿之一。它的发迹就象Yahoo!一样具有传奇色彩,是因特网给了它空前的机会。它是由于一种奇异的原因被卷进这场纠纷的。“全部新闻”网站使用了一种叫“加框”的技术,把一个网页分割成几个框,每个框显示不同的内容,这就象我们用MicrosoftWord写作时,可以同时打开正文和脚注的窗口一样。不仅如此,“全部新闻”网站在框里面还设置了通向华盛顿邮报等原告网站的链接。这样一来,访问“全部新闻”网站的用户将在其计算机屏幕上看到这样的情景:在“全部新闻”网页上的中间的大框里面,华盛顿邮报、CNN等原告的商标赫然进目,只要用户在这些原告商标上一击,就能看到原告网站的新闻报道和其他信息。加框技术的神奇之处在于,当用户阅览原告网站内容的时候,并不觉得沿着链接的指引离开了“全部新闻”网站,到达了原告的网站,由于用户浏览器上提示的网站地址没有发生变化,而且用户计算机屏幕上保存了“全部新闻”网站的框架,“全部新闻”的标志还标在网页上面,“全部新闻”网站上的各种广告也都在上面。总之,“全部新闻”的所作所为就象在自家的窗口架设了一个高倍看远镜,供游人观赏别人家的风景。但是情况又并不象架设看远镜那么简单,由于用户不仅从“全部新闻”网页中间的大框里看到原告网页的内容,而且在环绕大框的周边小框里看到被告安排的广告。原告的不满也正是因广告而起。一方面,原告指责被告意在用原告网页的内容吸引用户观看被告的广告,搭原告的便车,借以牟利。另一方面,原告以为由于被告页内加框的行为使原告网页上原有的广告被用户忽略,由于当原告的网页在被告网页的“框”里被显示时,其显示比例被缩小了,原告网页上广告的显示比例当然也被缩小了;尽管原告网页实际上没有任何变化,但是它们在被告设计的框里,看起来小了一些,与被告网页上大框四周被告醒目的大广告相比,“相形见绌”,原告以为其广告收进因此受到了损害。总之,原告指控被告的“寄生性”的行为构成了“冒用”(misappropriation)、淡化原告商标、版权侵权和其他有关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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