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特网上的商标侵权律毕业论文(3)
2017-10-21 06:55
导读:这一案件本来能够成为有关链接和加框的先驱性的判例,但是在被告答辩以前,案件双方就达成了和解,并获得了审理法院的认可。根据和解协议,被告同
这一案件本来能够成为有关链接和加框的先驱性的判例,但是在被告答辩以前,案件双方就达成了和解,并获得了审理法院的认可。根据和解协议,被告同意不再以链接的方式将原告的网页连进被告网页的框中,以及直接或间接地致使原告的网页在伴有被告或任何第三方提供或与之相关联的任何材料(网上地址、文本、图形、提示窗口、录音或其他材料)的情况下出现在用户计算机屏幕上,尤其是广告材料。
由于两个关于链接的商标侵权纠纷案都是双方和解解决,因此其作为判例和参考的价值不免在大打折扣。但是它们提出了一个令人深思的全新的法律题目。从功能上说,网页类似于电子布告板系统,用他人的商标作为网页上链接的锚也类似于把他人商标用作电子布告板系统的文件描述符,但是不能简单地将上文提到的电子布告板系统商标侵权案的判决套用到网页的链接的案件中来。实际上,网页上链接的情况比电子布告板系统复杂得多,因此判定这类商标侵权纠纷必须结合具体案情,考虑网页上的“锚”是否被链接设置者当作商标使用,以及这种使用是否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三、网上搜索引擎引起的“隐形商标侵权纠纷”
继超文本链接之后,商标侵权纠纷的另一个热门是由网上搜索引擎(searchengines)引起的“隐形商标侵权纠纷”。这类商标纠纷的特征是某个网主将他人的商标埋置在自己网页的源代码中,这样固然用户不能在该网页上直接看到他人的商标,但是当用户使用网上搜索引擎查找该他人商标时,该网页就会位居搜索的结果前列。这听起来有点匪夷所思,但是在网上已经屡见不鲜了。
所谓隐形商标侵权纠纷源于一种叫“元标记”(meta—tag)的东西,它是万维网的超文本标记语言的一种软件参数,本来是被网页设计者用来描述其网站及其内容的,包括网主、版权声明和关键词等。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元标记并非为网页正常运行所必须,但是越来越多的网页设计者将其包括在设计之内。网上搜索引擎的发展是推动元标记广泛使用的重要原因。Yahoo!、Infoseek、Excite等著名的网上搜索引擎都有同样的关键词检索功能,即在某个用户键进某个想要查找的主题词后,搜索引擎就按照网页源代码元标记中的关键词罗列查询结果。要是网页没有设置关键词,搜索引擎的编码器就只好要么阅读全部网页,要么扫描一定数目的网页文本内容(例如开头的200个词)。这样作不仅差错率高,而且速度慢,相比之下,关键词检索更有上风。
然而,任何一种新的网络技术的出现都被某些聪明人迅速用于发财致富。由于一个网页的用户访问数与该网页的广告收进息息相关,一些网主很快想出了利用网上搜索引擎为网页吸引用户的办法,即设置尽可能广泛而吸引人的关键词,用户一查询这些主题就都被搜索引擎指引到了这些网页,不论网页的内容是否真与这些关键词有关。这样原本用来描述网页内容的关键词被用来招徕用户了。尽管现在的网络技术对于关键词的数目没有限制,从理论上说,一个网页设计者可以把所有的英文单词都当作网页的关键词,但是关键词过多往往弄巧成拙,吸引用户的效果反而不明显了。实际上,网页设计者更喜欢把为数未几但受人留意的词设定为关键词,例如很多网页设计者为迎合某些趣味低俗的用户,故意把“SEX”作为网页关键词的首选,不管其网页是否与此有关。
既然关键词能被用来招徕用户,那么所谓隐形商标侵权纠纷就在意料之中了。在美国首例这类案件中,(注:InstituformTechnologiesInc.v.NationalEnvirotechGroupL.L.C.,CivilActionNo.97—2064(E.D.La.,finalconsentjudgmententeredAugust27,1997))固然被告没有在其网页上以任何访问用户“可见”的方式使用原告商标,但是原告指控,被告将原告的注册商标“Instituform”和“Institupipe”埋置在被告网页的关键词中,只要用户以原告商标为主题通过搜索引擎查询原告的有关信息,都被搜索引擎指引到被告的网页。不仅如此,被告还在其网页上从原告倾销材料中获得的图形和文字,让访问用户进一步误以为被告与原告有某种关联。终极,争议双方达成了和解,被告同意法院下达一份永久性禁令,指示被告从其网页的超文本标记代码的关键词部分删除原告的注册商标,永远禁止被告将原告商标“埋置”,并且要求被告从其网页上取消从原告倾销材料上获得的照片、广告用语和
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