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特网上的商标侵权律毕业论文(4)
2017-10-21 06:55
导读:由于首例隐形商标侵权纠纷很快得到了解决,因此没有引起多大的冲击,然而在一起与美国“***”企业有关的案例中,这类纠纷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注:
由于首例隐形商标侵权纠纷很快得到了解决,因此没有引起多大的冲击,然而在一起与美国“***”企业有关的案例中,这类纠纷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注:PlayboyEnterprisesInc.v.CalvinDesignerLabel,CivilActionNo.C—97—3204(N.D.Cal.,Sept.8,1997))在该案中,原告***企业不仅指控被告在其域名和网页上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PLAYBOY”、“PLAYMATE”,而且指控被告操纵元标记侵犯原告商标权。被告在其网页源代码关键词部分多次重复原告的商标“PLAYBOY”,因此,纵然原告也在其网页关键词中埋置了其商标“PLAYBOY”,但是当用户以“PLAYBOY”为主题通过搜索引擎查询原告时,在用户获得的查询结果中被告的网页总是位居原告网页之前。原告指控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构成虚假商品来源、不正当竞争、商标淡化和普通法上的侵权。1997年9月8日,审理法院对被告发出了禁止令,其中指出,被告在其网页的机器识读代码中反复使用“PLAYBOY”商标,致使本来打算通过查询该商标访问原告网页的用户转而访问了被告网页,这一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包括虚假的商品来源和虚假陈述)。在禁止令中,法院禁止被告在其主页或网页的元标记的埋置代码中上,或在数据或信息的检索过程中,以任何方式使用原告商标“PLAYBOY”或“PLAYMATE”。法院作出的这一禁止令曾经在美国司法界引起很大反响,有人据此以为隐形商标侵权之争已经得到了法律上的“说法”。然而,假如仔细分析案情,就可以看出,本案是与域名纠纷和网页上的“显形商标侵权”联系在一起的。很难预料,假如没有这样一些情节,法院仍然能够就单独的隐躲在网页元标记里的商标之争作出同样的裁决。
正如所有商标侵权纠纷一样,隐形商标侵权纠纷的关键也是是否会造成公众的误认,即公众是否会以为其要查询的商标所在网页与实际访问的网页之间有某种联系。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要证实误认的可能是相当困难的。尤其是,隐形使用他人商标时一般并不揭示被查询的商标与网页经营的产品或服务有任何关系。但是,隐形使用他人的商标,靠他人的贸易信誉把用户吸引到自己的网页,总不免淡化、贬低他人着名商标、商号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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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电子形式的商标侵权尽管囿于我国网络发展的水平,网络上的商标侵权纠纷尚未出现,但是电子形式的商标侵权案已经在我国出现。在北京市清华文通讯息技术公司诉清华紫光(团体)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中,被告在其软件安装、运行的界面(包括对话框、标题栏、图标)上,使用了原告的商标。(注:北京市清华文通讯息技术公司诉清华紫光(团体)总公司,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7.)尽管该案以双方和解而结束,没有留下法院判决作为今后同类案件的参照,但是它预示着网络上的商标侵权纠纷已经离我们不远了。因此,鉴戒、分析国外先驱性的案例对我国的商标法律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