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新刑法典对有组织犯罪 惩办律毕业论
2017-10-22 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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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组织犯罪以其
目前,有组织犯罪以其对社会巨大的危害性和整体冲击性,已成为世界各国立法、司法机关和刑法理论研究者所共同关注的热门题目。随着
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强,有组织犯罪的活动和危害已逐渐突破一个国家的范围。如何改革和完善立法与司法、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并从理论上探讨有组织犯罪的刑罚惩办题目,已成为各国所共同关注的焦点。
一、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我国的有组织犯罪,起源于旧社会的帮会。(注:参见康树华主编:《当代有组织犯罪与防治对策》,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79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于各类***组织进行了大规模的严厉打击,短短几年内便使得猖獗的***性质的有组织犯罪销声匿迹。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有组织犯罪的各种雏型-结伙犯罪和团伙犯罪增多。根据中国警方公布的数据,从1986年到1994年,中国查获的犯罪团伙数目,已由3万多个发展到20万个;其成员也由11万余人发展到90万人。个别地区重大(及特大)刑事案件的70~80%是犯罪团伙所为。(注:转引自孙茂利:《中国有组织犯罪的原因分析与趋势猜测》,《青少年犯罪研究》1996年第10~11期。)其中一部分逐步发展为有一定组织形式的犯罪团体。固然目前中国的多数犯罪团体还不具备***犯罪的完整特征,但其中有些具有严密的组织系统和操纵规程,已具有***组织的某些痕迹和性质。因而可以说,在我国,“带有***性质的犯罪团体已经出现”,(注:参见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人民日报》1997年3月14日。)并呈“由南向北、由沿海向内地发展的趋势”。(注:赵秉志主编:《新刑法典的创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80页。)从某种程度上讲,带有***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已成为中国境内各种犯罪活动中对社会危害极大的一种恶性犯罪,它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的
政治、经济和生活秩序,而且呈愈演愈烈之势。 我国大陆目前尚无典型的***组织,只存在一些带有***性质的犯罪组织。换言之,某些犯罪团体已经具有***组织的某些痕迹和性质,但还不具备***犯罪的完整特征,属于在犯罪团体之上,向***组织过渡的一个中间形态。从产生形式上看,这些***性质组织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自产型;二是境外渗透型。(注:参见康树华主编:《当代有组织犯罪与防治对策》,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27页。)前者包括帮会复辟型、亲缘同族相聚型等;而后者则主要以内外勾结的形式出现,即境外***在我国大陆发展组织,扩充气力。从地域上看,可以分为固定地域型和活动型两种,前者是指在某一固定地域内进行犯罪活动的***性质组织;后者是指以流窜犯罪为主的***性质组织。 我国有组织犯罪即***组织犯罪及带有***性质组织犯罪的发展趋势,从宏观方面而言,呈现出在数目上日益增多、在质量上向典型的***组织演化、在活动领域上趋于跨国跨地区性、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从组织内部来看,呈现出内部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职员激增、趋于职业化、智能化和现代化的特点。 二、有组织犯罪的概念与范畴 国外学者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定义,存在行为概念说、功能概念说、结构概念说以及广狭义概念说等诸多观点。(注:参见莫洪宪:《有组织犯罪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8页。)目前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是国际刑警组织经过数次修改和更正后所形成的如下定义:“任何具有有组织的控制结构的、通过不法活动获取钱财为其主要目的的、通常以恐怖活动和***活动的经济来源为生的群体”。(注:参见计永胜:《刑事司法制度面临有组织犯罪的挑战》,《国外法制信息》1997年第2期。)当然,对于该定义,也仍有争论。 我国学者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研究起步较晚,但自这一概念被提出之日起就存在争议,时至本日,仍然如此。通观国内学者对有组织犯罪所下的定义,按其定义所辖范畴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三类:其一,最广义说。这种学说以为,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故意实施的一切有组织的团体犯罪活动。它不仅包括有一定组织形式和组织关系的***组织或者带有***性质的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也包括有一定组织机构和组织形态的犯罪团体所实施的犯罪活动,以及有一定组织行为的结伙性犯罪。例如有的学者以为,有组织犯罪就是指三人以上故意实施的一切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或者团体犯罪活动。(注:参见邓又天、李永升:《试论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及其类型》,《
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有的学者明确提出,目前我国的有组织犯罪包括三种形式,即疏松的犯罪结伙、犯罪团体及带***性质的犯罪组织。(注:参见丁慕英、单长宗:《中国对有组织犯罪-走私罪和洗钱罪的惩办与防范》,《法学家》1998年第2期。)这种学说的根本缺陷在于,将疏松的、根本没有固定的组织形式的结伙犯罪作为“有组织”犯罪的一种,有违刑法理论的传统熟悉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这种划分无疑将一切共同犯罪都包括在有组织犯罪之中。其二,广义说。该说以为,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有一定组织形式、主要犯罪成员基本固定、社会危害性大、反侦查能力强的团体犯罪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它包括***性质的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和普通犯罪团体所实施的犯罪活动两种情况。(注:参见莫洪宪:《有组织犯罪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这种学说的不足之处,是将犯罪团体作为与***组织并列的有组织犯罪形态,在概念上存在逻辑矛盾。其三,狭义说。该说以为,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有一定组织机构和组织关系,内部机构紧密、等级森严、犯罪能量大、抗衡社会和自我防护能力强的最具典型意义的***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例如有学者以为,有组织犯罪实际上就是指***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注:参见康树华主编:《犯罪学大辞书》,甘肃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94页。)此种学说将有组织犯罪局限于***组织所实施的犯罪,人为地将带有***性质的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排除在外,不符合我国当前有组织犯罪的实际状况和发展趋势。 对于有组织犯罪,尽管很多国家已在刑事立法上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一些国家还在法律文本中对什么是有组织犯罪作了明确的立法解释,例如美国、英国、德国、墨西哥等,然而,一是很多国家尚无此类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我国即是如此),二是各国所界定的“有组织犯罪”的内涵相差较大,因而目前国内外刑事***分、刑事法理论界对有组织犯罪尚无一个可以普遍接受的、精确的定义,彼此在观点上差异较大。有的学者称之为,有多少个犯罪学学者就有多少个有组织犯罪的概念。(注:参见康树华主编:《当代有组织犯罪与防治对策》,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对此,1993年4月联合国预防犯罪刑事司法委员会第二届会议甚至指出“为有组织犯罪确定一个明确而又普遍能够接受的定义的一切努力已经失败。”(注:参见该委员会报告:《有组织犯罪对整个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