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制度的文化视野律毕业论文(3)
2017-10-22 03:47
导读:具体而言,刑事辩护制度的这一文化主题是通过其文化品格的塑造而逐步凸现的。通过对个人本位和权利本位价值观的深进分析,结合考察刑事辩护制度的
具体而言,刑事辩护制度的这一文化主题是通过其文化品格的塑造而逐步凸现的。通过对个人本位和权利本位价值观的深进分析,结合考察刑事辩护制度的结构与功能,我们可以大致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刑事辩护制度的文化品格加以把握。
(一)独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独立是刑事辩护制度对其赖以产生的个人本位的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一种回应。这种个人本位的价值观以为,每一个人都是理性的存在,在人格上都是彼此独立的。换言之,每一个人都是自己的主人,即自治的主体,因而有权要求他人将自己作为人类尊严的一个独立的人格载体来尊重,而不应被作为一种工具或物体对待。由此出发,个人不仅独立于他人,而且独立于社会或国家。因此,个人价值不输于社会价值的结论是合乎逻辑的,也是公道的。刑事辩护制度的确立使个人本位的法律价值观渗透到刑事诉讼中,从而使被告人获得一种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其同等的法律地位也因此而得以确立。根据刑事辩护制度的规定,被告人不仅有权独立地提出自己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罚处罚的主张,而且可独立地反击控诉,甚至聘请辩护人协助反击控诉,这就使被告人对有关自己利益的处分行为拥有了一种独立的、实际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的存在和主动发挥,使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独立的人格气力得以张扬并受到充分的尊重,从而使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得到彻底的改观:他不再被视为也因此不能视为刑事诉讼的客体,任何损害他的人格尊严的行为——刑讯逼供或者使其肉体与精神受到侵害的其他行为都应为法律所禁止。换言之,被告人因此而上升到刑事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这种主体地位使被告人得以独立地影响到诉讼的进程,从而发挥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独立的角色作用。正是由于刑事辩护制度对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独立地位的支撑,才决定了刑事诉讼中控、辩、裁三方职能的分化和独立,从而奠定并且维系了现代刑事诉讼结构的基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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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等。对被告人的独立人格和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决定了刑事辩护制度的同等意义。这种同等首先表现在控辩双方的同等。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辩护制度确认并且保障了被告人的抗辩权利和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这就使被告人在诉讼程序上处于与控诉人相同的地位,并使他们相互之间的对等对抗成为可能。控辩双方的同等是通过发言机会的均等性、诉讼权利的对等性、辩论规则和法官态度的中立性而得以体现和贯彻的。有必要指出,所谓控辩双方同等是侧重于从被告人的角度来确认其意义的,即主要是指被告获得的,以控诉人为参照的,无差别的法律地位和待遇。如此才能理解控辩双方的同等是一种建立在自主人格基础上的同等,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地位的同等。控辩双方的同等还由于控诉人与被告人在实际处遇或资源支配力方面的差异而表现为对被告人方面的某些偏重,如证实责任由控诉人承担,被告人不承担证实自己罪责与否的义务等。这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同等:以法律分配的不同等来消除实际上的不同等。其次,刑事辩护制度内含的同等的意义还表现在被告人与法官的同等。根据刑事辩护制度,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并且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构成了法官的一种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被告人与法官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中的同等主体,也就是说二者的同等是两个诉讼主体的同等。被告人与法官的同等不只是静态意义上的同等,也是一种动态的同等,这种动态的同等是通过二者分享的辩护职能和审判职能的相互运动而实现的。
(三)权利。如前所论,权利本位的西方法律文化是创制刑事辩护制度的基础,刑事辩护制度本身就可以视为权利文化的制度载体,即制度文化。刑事辩护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于对被告人辩护权的确认和维护。辩护权的天生离不开西方传统价值观中自然公平观念的影响。“自然公平的第二个原则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这意味着必须将诉讼程序告知他们,并及时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使当事人能够预备答辩。此外,还应答应当事人以适当的方式将答辩提交给法官。”(注:[英]彼德·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97页。)刑事辩护制度不仅使被告人独立同等的诉讼地位成为可能,而且也使被告人得以借助权利的武器达到制约司法权力扩张的目的。换言之,刑事辩护制度是被告人得以辩护权以及其他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实体权利的实现机制。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权利维护权利是刑事辩护制度的题中之义。刑事辩护制度对权利的弘扬还表现在被告人实现权利的多样性或可选择的丰富性。对于辩护权以及其他大部分的诉讼权利,被告人既可以自行行使,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被告人既可以聘任或者接受他人代为自己进行辩护,也可以拒尽辩护,更遑论被告人对委托辩护人行使辩护权的自主限制了。从更深层次看,刑事辩护制度对权利的弘扬更植根于其独立和同等的品格之中。这就是德沃金所谓的关怀和尊重的同等权利,即每个人都享有“作为同等的人被对待”的权利,或者“社会应当予以尊重,承认其尊严和同等考虑”的自然权利。(注: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
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72页。)从这个层次上往理解刑事辩护制度所内含的权利意义,是恰当的。这不仅是由于尊严是人之所以为人的第一要求,而且还由于“同等不仅是经济权利的基础,而且是政治权利的基础,个人权利观念起源于同等观念。”(注: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7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