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与法治的关系律毕业论文
2017-10-22 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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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治一直是近代以
***与法治一直是近代以来文明的共同追寻。自“开眼看世界”以来便对西方***与法治环境下的文明推崇不已,于是便开始了大规模的思想引进和制度移植。但由于西方社会自身的特殊性以及西方对***和法治的熟悉也在不断,再加上中国自身传统思想的,这条之路异常缤纷但十分艰辛。其间思想流派杂陈观点互相辩难,而经过思想催化的制度更是千姿百态甚至自相矛盾,不仅难以与我国国情相契合而体现出先进性,反而有淮橘为枳的尴尬甚至流祸无穷。
因此,明确二者的含义、厘清二者的关系便有很强的与实践意义了。而在我党以大无畏的精神拨乱反正并毅然选择了法治的治国之路后,这种探讨尤为重要。当然,笔者并非对***与法治做一个系统的正本清源,那需要几本厚厚的专著恐怕才能完成,在此只想对***与法治的关系作一点力所能及的阐述。
一
***,永远是一个令人神往的词语。***理论源远流长,它从两千五百年前古希腊的文明中持续不断的发展而来,传播到了每个大陆并成了人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含义众多,但在宪政理论中,***的基本含义是事务中最基本的权利应属于人民。***能让我们避免独裁者暴虐、***的统治,能保证公民享有更为广泛的基本权利,使人民能够运用自我决定的自由,在自己选定的规则下生活。从***的发展史来看,***理念要在国家统治中得到实现,离不开法治。
法治也是一个由来已久的观念。西方历史上的法治观念源于梭伦变法,至亚里斯多德时已经基本理论化。近代随着资本主义商品以及与之相应的自由、同等、人权等思想的发展,法治的观念开始广泛传播,并在宪法和其他中得到明确肯定和公布。“法治包含着多重含义。首先法治是一种观念,一种意识,一种视法为社会最高权威的理念和文化。……其次,法治是一种价值的体现。法治不但要求一个社会遵从具有普遍性特征的法,而且还要求这种被普遍遵从的法必须是好法、良法、善法。……再次,法治是一种以‘法的统治’为特征的社会统治方式和治理方式,它并不排斥社会道德等对人们内心的影响和外在行为的自我约束,但它排斥以人为轴心的统治方式,它奉行‘人变道不变’的原则。”[1](第99—100页)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与法治是现代文明政治制度的主要支柱,但是人们对它们的含义及相互关系的理解却各不相同。然而,无论如何理解,我们都可以发现它们的立足点和价值追求并非完全一致。并且,它们在现实中的表现也迥然有异。
(一)***与法治并不自然同一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把“***法治”相提并论。很多学者也以为***与法治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法治社会必然是***社会,不是法治社会也必然不是***社会;反之亦然。但情况可能并非如此。
首先,***也可能产生独裁,即使是我们所推崇的西方式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沦为工具,法治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对于这一点,美国独立革命时期的思想家们就早已发现。杰弗逊曾写道:“一百七十三个暴君必然与一个暴君一样具有压迫性……一个由***选举产生的独裁政府并不是我们奋斗所寻求的目标……集权***制中的政府是由人民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的,它控制除了与代议***制有关的条件之外的所有方面,它既是实际的,也是一种逻辑上的可能性。”[2](第114、263页)事实上,西方式的***确曾导致过“多数人的***”(托克维尔语)或“多人的独裁主义”(孟德斯鸠语),如一百多年前美国妇女和黑人的处境,以及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美国的由自由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授权美国行政当局将日本裔的公民关进集中营。而康德则坚持以为,***是“18世纪的人们理解独裁的必要词汇”[3](第151页)。在一定意义上说,***的独裁比不加掩饰的独裁更为可怕。甚至还有人以为,“通过人民定期普选产生领袖的体制称为‘***制’(democracy)。***制虽言称‘民治’,却也是少数领袖在统治,是人治的一种。正由于‘人民’无法行使‘治权’才需要政府,需要领袖。”[4]这段话固然有些偏激,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与法治并不的相生相存,二者之间存在着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