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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与法治的关系律毕业论文(3)

2017-10-22 03:47
导读:对于法治与***的关系,托克维尔有深刻的熟悉。他指出在法国大革命时“***革命在社会的实体内发生了,但在法律、思想、民情和道德方面没有发生为使这


  对于法治与***的关系,托克维尔有深刻的熟悉。他指出在法国大革命时“***革命在社会的实体内发生了,但在法律、思想、民情和道德方面没有发生为使这场革命变得有益而不可缺少的相应变化。因此,我们固然有了***,但是缺乏可以减轻它的弊端和发扬它的固有优点的东西;我们只看到它带来的害处,而未得到它可以提供的好处。”[8](第9页)这种熟悉深刻揭示出第一,没有法治及相关的意识形态建设,***政治无法立根,甚至会走向反面。第二,法治的确立有助于培养与***相适应的思想、民情和道德。

  对此,我国学者也有深刻熟悉,林毓生先生曾在考察西方历史的基础上以为“西方较优良的***国家,如英国和美国,它们的***是从法治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9](第91页),并言简意赅的指出:“中国原没有法治的传统,而法治是实行***的首要条件。”[10](第298页)他还强烈呼吁要弄清***与法治的含义。再反思五四一代思想家与保皇党的论战中对***法治的熟悉,以及对我国国情的都是颇有启示的。[11](第167-176页)

  对于正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中国来说,对***与法治的分殊与融合必须有一个清醒的熟悉。在引进西方***经验的时候,必须仔细考察它特定的孕育背景,必须仔细它与本国国情的契合条件。同时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缺乏法治传统,却有着如“***”这样“大***”传统,有着数千年重道德轻法治的传统儒家思想观念影响的国家来说,***与法治的任务尤其艰巨。我们在推进***政治时,既要以各方面完备的法律体系代替对个人完美道德的预期;又要防止西方极端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乘虚而进。在增强***参与意识的同时增强法治观念,再扩大自由完善***,让社会在稳定的环境中逐步实现***政治,而不能让***的***沉没理性的法治。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二

  在了解了***与法治之间的一些紧张之后,我们再通过一国内法律体系的运行用法律的视角继续审阅二者的关系。由于法律体系是一国建构其秩序的必须及实体外化,它的运行与走向深刻体现着各种通向文明社会的思想,***与法治自是其中的重中之重。下面我们就以前一段被炒得沸沸扬扬的足球“黑哨”为例继续分析二者的关系。

  足球“黑哨”题目前段是广大球迷乃至全国上下议论的热门,同样也引起了众多法律界、学术界人士的关注。大家对足球“黑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看法,见仁见智,众说纷纭。①“黑哨”道德品质恶劣,惹得热血球迷群情激愤。一时间,似乎不杀“黑哨”不足以谢天下。于是随着龚建平的被逮捕、高检通知的出台、人大常委会立法建议的提出,很多人为之欢欣鼓舞,似乎唯如此才是正义得以伸张,***真正实现的法治国家。但从法治的含义和要求看,冷峻的罪刑法定原则却似乎是冒天下之大不韪,直令民愤难平。它不仅涉及到刑法的领域-***与法治在罪刑法定原则眼前交锋,更可以看成是***与法治在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冲突的一个缩影。

  现在很多人都以为“黑哨”应以贪渎行为定罪量刑。但“黑哨”定罪的难点却有很多,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难:“面目模糊”的足协性质难以界定,二难:裁判是不是规定的国家公务职员,三难:执哨足球是否属于执行“公务行为”。这三个题目直接决定着“黑哨”是否定罪,或者该定何罪的题目。在我国的《刑法》中,涉及受贿的罪名有两项:受贿罪和公司职员受贿罪。这两罪的主体都是特定主体,前者为国家公务职员,后者为公司企业职员,其他行业中的贪渎行为还没有经过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确认。也就是说,假如“黑哨”裁判不属于上述两种特定主体,他就不应该受到刑罚的追究。而裁判的身份性质题目正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至今没有达成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而根据法治的重要原则-“罪刑法定”的原理,则无法对其定罪。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罪刑法定原则,即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罪行为处什么刑罚,都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或者说,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否则行为不构成犯罪,也不能对行为人施以刑罚的原则。[12](第131-132页)罪刑法定原则的提出,体现了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以及对人权的尊重,在刑法史乃至整个法治进程中具有划的意义。罪刑法定与罪刑擅断相对,在一定程度上其本身也是***与法治斗争的产物。当然,罪刑法定并不是只要写在刑法典中就能得到实现的,相反,它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法律文化的发达和法治观念的进步。它和法治中的很多原则一样体现了***与法治的对立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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