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与法治的关系律毕业论文(4)
2017-10-22 03:47
导读:当透过罪刑法定原则再往关注“黑哨”题目时,我们必须厘清***与法治的关系,群情激愤的***不能越过理性的法律边界。否则,法律权威丧失,法律信用无
当透过罪刑法定原则再往关注“黑哨”题目时,我们必须厘清***与法治的关系,群情激愤的***不能越过理性的法律边界。否则,法律权威丧失,法律信用无存,结果将会是得不偿失。***应该在法治的引领下在健康的轨道中运行以实现其终纵目标。
第一、树立法律权威,确立法律信用-***的法治要求
***追求的是大多数人的参与。为了更好的实现***就需要饱满的热情、煽情的话语和昂扬的斗志,因此,人的因素无可避免。但法治却崇尚理性,“法律主治”需要树立起法律的权威。人治与法治最根本区别即在于树立起以宪法为核心的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解决纠纷的最权威气力。***的***需要法治的理性加以引导控制。
有人说“黑哨”题目引起了极大的民愤,象这样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能依刑法定罪,那还说什么法治?说什么法律体现了人民的共同意志?易言之,对“黑哨”道德审判的诉求大大超过了现实法律的诉求。让我们冷静的想一想,民愤到底是不是定罪的根据?能不能由于人民生气就以刑罚手段来处理题目?有罪和违纪、违法、违规是不同的,坏人就一定是罪人吗?国家的法律是有层次的,其责任的承担也是各不相同的。为什么会有法律、法规、条例、纪律等不同的规定,道理就在于此。如一味地因民愤极大而置刑法的规定于不顾将“黑哨”定罪,那法律岂不又沦为“防民工具”,成为当权者手中的令牌,既可以随时拿来挥舞一番,也同样可以随时将它束之高阁。人民心中原本神圣不可动摇的法律也在“民愤”眼前任人摆弄、任人误解,而显得那么的软弱无能。
法律若想在现实中真正树立起权威,除了的精辟,宣传的大力倡导外,关键还在于确立法律信用。法律无信用,法治必然难以展开,人民的权利将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法治也就很难成为***的要求了。在当代中国,法律权威不高,人们有法不依,执法职员执法不严,碰到纠纷当事人不愿求助于法律而是寻求其他解决途径,这些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法律信用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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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治的发展来看,法律信用是法治天生的必然要件,它贯串着法治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梅因关于社会进步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的经典论断早已为众人皆知,所谓“契约精神”最核心的就是老实信用。我们不应把“信用”一词仅理解为民商法领域的特定含义,它实际上也深刻的着刑法领域乃至整个法治化进程。假如当事人之间尽对信任,就无须对方许下诺言;假如双方之间尽对不信任,那么即使怎么许诺,也不会有契约。因此,契约是“信”与“不信”的矛盾同一体。契约一经形成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当事人合意解除或者改变。不论是契约的提供者-国家,还是另一方相对人-公民都必须严格依契约办事。法律文本就是契约的内容,适用法律就类似于履行契约,人们可以从契约推断出自己行为的后果。契约的履行须靠双方当事人信用的维护。正是从此意义上,李斯特说,“刑法典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它同犯罪人达成一项文字保证,对他们的惩罚只是当具备法律条件时才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实施。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两句话是一道屏障,保护公民免受国家权威、多数人的权利、利维坦的侵害。”若国家一方因民众的要求忽然背弃刑法典撕毁契约,另一方公民也必然不再遵守契约。这样契约便成为一纸空文,作为契约表现形式的法律也就不再具有信用。在“黑哨”题目上,假如代表国家意志的司法机关不顾罪刑法定原则把龚建平定罪,刑法的指引功能将不复存在,人们不能根据刑法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做出正确的猜测,那刑法的信用就消失殆尽。推而广之,整个法律体系都毫无信用可言,法治失往了基础,只能等待崩塌的命运。
法治需要树立法律权威以维***律信用,而***则要求重办不法行为以实现广大人民的意愿,如何才能较好地处理这对矛盾呢?这就迫切需要为***创造一个可操纵的制度,将***纳进法治的轨道之中。就“黑哨”而言,笔者以为最符正当治原则的解决就是启动刑法修正案,将“黑哨”题目及有关需要定罪的行为、客观、正确的加以规定,并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只对以后再出现的类似情况予以适用。究竟,刑法具有极大的刑罚权,能直接剥夺公民的财产权、人身自由权、权,甚至生命权。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草率地将“黑哨”予以定罪,固然可以一时平息民愤,满足人民的***要求,但给法治带来的危害却是深远、长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