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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研究律毕业论文(2)

2017-10-22 04:17
导读:还有些学者将违宪审查和宪法监视等同起来,这也是不妥当的。宪法监视是保证宪法实施的有力手段,其外延甚广,主要包括:法律监视;审计监视;政绩


  还有些学者将违宪审查和宪法监视等同起来,这也是不妥当的。宪法监视是保证宪法实施的有力手段,其外延甚广,主要包括:法律监视;审计监视;政绩监视;党纪监视;人民监视;社会监视(又包括***监视;***监视;信访监视);市场监视;环境监视;国际监视;甚至还包括对于违宪审查机关违宪审查活动的监视。违宪审查仅属于其中的法律监视,不能以偏概全。违宪审查是唯逐一种有法律效力的监视形式,也是最为有效的监视形式,但将二者等同起来,无异于人为的扩大了违宪审查的外延。

  二、各国违宪审查模式的比较分析

  纵观各国宪法,依据违宪审查的主体不同,大致可以将违宪审查制度分为以下四种模式: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和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四类。西方学者不承认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属于违宪审查的一种,理由有以下两点:(1)他们以为立法机关对其自身颁布的法律进行自我监视是毫无意义的,无异于一个人用手来监视大脑,完全是形同虚设;(2)而且从来没有听说过哪个立法者会公布自己制定的法律违宪,由于立法者完全可以通过颁布新的法律来否定违宪的法律,法案,而不必非要公布其违宪不可,在他们看来,公布违宪会有损于立法机关的尊严。笔者以为,将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回进违宪审查之中,主要是为了使违宪审查制度更加完整,固然这种做法确实有其不足之处,且审查效果也并不理想,但这种审查方式也有一定的优越性,这在下文中会具体进行阐释。

  我国的学者一般将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和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回为一类,统称为专门机构行使违宪审查权。有的学者干脆就说“法国的宪法法院叫做宪法委员会。”??这也未尝不可,但二者却有很大的不同之处,而非单单名称不同,其中最大的不同在于:宪法法院是司法机关,而宪法委员会是政治机关。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正是鉴于此,笔者将违宪审查依主体的不同分为上述四大类。

  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这种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从而保证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得以更有效的贯彻和执行。不过这种模式的缺点显而易见。包括:(1)理论依据不足。由于宪法是人***志的真实和完全的反应,而立法机关只不过是***代表机关,充其量是人民的代表而已,代表的意志有可能和人民的意志发生冲突。当冲突发生时,假如由代表自己来判定其意志是否违宪,势必造成这种违宪审查机制形同虚设。(2)审查不利。这种模式的实质是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失往了违宪审查的真正意义,达不到违宪审查的效果。因此,西方学者甚至不承认这是违宪审查的一种模式。(3)审查不能。由于在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中,立法机关往往是最高权力机关,由于权力的集中,要处理的事情很多,没有更多的精力进行违宪审查。且召开议会或者代表大会都要求一段时间间隔,但违宪事件的发生却是不分时间的,这也造成了违宪审查的困难。也就是说没有个经常性的违宪审查机关保证违宪审查制度得以经常性的贯彻,对于保证宪法实施不利。由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包括:英国,新西兰,比利时,芬兰,荷兰,卢森堡??,,朝鲜,古巴,越南,蒙古,土库曼斯坦。

  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1)公民个人的权利遭受侵害可以提起宪法诉讼,从而得到有效及时的救济。(2)法院通过违宪审查权的行使,有效的制约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保证了权力的分立与制衡。(3)法律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争议往往在处理具体案件中表现出来,使的宪法得到了经常性的贯彻与监视,强化了宪法至上的观念。(4)法院的严格的诉讼程序使宪法争议的解决具有了有效的司法程序的保障。但这种模式也存在着明显的缺点:(1)正当性的质疑。1803年美国的马歇尔***官在“马泊里诉麦迪逊”一案中确立了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原则,然而当时弗吉尼亚洲的***官吉布斯却以为这种做法无异于篡夺了立法机关的立法权,是缺乏宪法依据的。由于违宪审查权是由选拔出来的法官行使的,而法律却是由全体公民选出的代表制定的,由非民选的机构或职员审查民选机关制定的法律,与主权在民原则是相冲突的。(2)公道性的质疑。吉布斯还对违宪审查的公道性提出了三点质疑:首先,违宪审查有无穷度,有的话,限度在哪里?其次,由于立法机关可以立法,也必然享有解释宪法的权力,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说明它也可以解释宪法。我们为了防止立法机关解释宪法时存在错误而将违宪审查权赋予司法机关,那么,司法机关出现错误怎么办呢?最后,马歇尔法官以为法官就任时曾宣誓效忠宪法,那么法官就只能公正的适用宪法,而宪法并未赋予其违宪审查权,其权力的来源显然不会合乎宪法。(3)可能性的质疑。法官要正确表达立宪者的意图是不可能的,由于他根本不可能完全领会立宪时广泛的社会矛盾与冲突。因而司法活动也不是一个客观中立的过程,而是法官选择与操纵的过程,是由法官的主观任意性决定的。(4)所起作用的质疑。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法官在声称依据宪法和法律的同时,却固守着旧的社会意识和观念,从而阻碍了社会的进一步,使法院成为守旧派的据点。目前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墨西哥,阿根廷,巴西,玻利维亚,哥斯达黎加,委内瑞拉,乌拉圭,爱尔兰,丹麦,列支敦士登,埃及,斐济,摩洛哥(最高法院中专设宪法庭),博茨瓦纳,布隆迪,赞比亚,澳大利亚,日本,文莱(专设宪法解释法庭),菲律宾,也门,爱沙尼亚等64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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